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践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行服务型执法,积极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新模式,着力规范执法行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安徽中谷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合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3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称安徽中谷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2月18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流转土地种植稻谷,委托合作社加工生产大米,肥东县某生活超市从该公司订购50袋大米做为开业赠品,因该公司自身包装袋无对应规格,便网购客户需求规格的无厂名厂址包装袋,包装大米销售。截至案发,安徽中谷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涉案违法所得3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八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积极配合调查,阐明违法事实,属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轻微且已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构建“执法+服务”新模式,通过多项举措实现监管效能与企业发展双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示范样本,打造服务型执法新标杆,激活乡村振兴新动能。一是首违不罚显温度,容错纠错护新苗。针对大学生返乡创业企业首次轻微违法,突破传统“以罚代管”模式,精准适用“首违不罚”政策,在严守安全底线基础上给予容错空间,既彰显监管力度更体现人文温度,为新生市场主体注入发展信心。二是精准施策强筋骨,全程护航促振兴。执法部门、生产监管科室组建“监管+服务”专业团队,实施“安全体检-整改处方-全程帮办”闭环服务,从生产流程到设施改造,从包装规范到质量把控,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指导企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合规经营,完善产业链,带动周边农户就业增收,形成“企业发展-产业升级-乡村振兴”良性循环。三是标本兼治树标杆,长效赋能优环境。创新“执法溯源+服务固本”机制,通过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的“服务型执法”标准范式,建立“违法预警-合规指导-跟踪回访”长效监管体系,降低执法成本、提升企业合规率,为培育市场主体、激发经济活力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安徽衣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9日,根据举报信息,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安徽衣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展开联合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生产作业,其厂房内查见印有“

_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_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MAINETTI”图形字样的侵权注塑机模具11套,并存放大量“MAINETTI”(万美)牌成品塑料衣架。上述塑料衣架制品经商标所有权公司鉴定均为侵权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侵权商品予以扣押。经查明,当事人非法开设侵权产品生产线11条,现场查扣侵权产品涉及14种型号,合计2898箱,涉案金额达44.6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025年5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二)典型意义

本案从塑料衣架这一日常消费品入手,看似“小商品”,实则关系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与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是市场监管部门践行服务型执法理念的生动体现。一是强化行刑衔接,筑牢法治防线。市场监管部门在发现案件涉嫌犯罪后,迅速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形成执法合力,实现对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有力震慑了违法主体,彰显了“侵权必究、违法必惩”的法治权威。二是聚焦民生关切,维护企业权益。通过精准打击侵犯“MAINETTI”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效维护了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遏制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了企业创新发展的信心。三是推动行业规范,提升治理效能。案件查处后,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此类案件特点,加强对塑料制品、服装辅料等行业的风险提示与行政指导,推动企业健全商标审核、委托加工管理等制度,从源头上防范侵权风险,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行”的长效监管目标。本案表明,执法不是终点,而是服务的起点。以严格执法保障民生安全,通过精准服务助力行业健康发展,真正体现了“小执法”背后所承载的“大民生”情怀。

三、蚌埠市一鼎卓品玻璃器皿有限公司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下半年,蚌埠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临港所辖区内多家玻璃电商企业遭遇连环投诉举报,蚌埠市一鼎卓品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为涉事企业之一。投诉内容涉及产品标准适用(如质疑未按 GB 4806-2016 标注)、许可管理(主张应标生产许可证)、广告与商业宣传(如认为 “果酒杯” 等名称属虚假宣传)、标签标注(如要求标 “总迁移量”)等6轮诉求,执法人员逐轮核查后,发现“标准未实施”、“产品不在许可目录”等多数投诉不成立,但企业为自证补充食品接触级检测报告后,暴露标签标识问题。经查,该公司线上销售的玻璃杯,产品按GB 4806.5-2016检测合格(属食品接触级),但合格证未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符合性声明、生产日期及失效日期;产品售价1.55元/只,销售103只,货值金额159.65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及第三十六条。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货值低,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标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蚌埠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一是精准甄别连环投诉,护航企业正常经营。本案针对玻璃电商领域“多轮连环投诉”痛点,执法人员精准区分“合理诉求”与“恶意纠缠”。通过核查标准有效性(如剔除 GB 4806.1-2023 征求意见稿的标注要求)、明确许可目录范围(玻璃器皿不在生产许可目录),剔除 5 轮不成立投诉,帮助企业摆脱 “自证清白反违规” 的困境,既守住消费者权益底线,又防止恶意投诉干扰企业经营,体现对市场主体的精准保护。二是柔性执法+靶向帮扶,推动行业合规升级。突破“查处即处罚”模式,在不予处罚的同时,针对企业标签漏洞提供“定制化指导”。同步组织同类企业培训,解读食品接触级产品标准差异、标签合规要点,推动辖区玻璃电商统一合规标准,从源头减少违法风险,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片”的监管效果。

四、蚌埠恒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无3C认证暖手宝式移动电源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6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蚌埠恒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电商平台店铺及实体经营区域销售“萌猫暖手宝”“暴富蛙暖手宝”等产品。经查,上述产品内置锂离子电池容量超过600mAh,且具备USB对外供电功能,属于必须进行强制性认证的移动电源产品,但产品及包装上均未标注生产厂厂名、厂址及CCC认证标志。经核实,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889.3元,违法所得148.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及《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8.8元,罚款945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一是执法普法同步,推行“案案普法”新机制。本案中,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同步送达《普法告知书》,围绕3C认证的法律依据、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以及经营者应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等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讲解。通过将普法告知嵌入执法全流程,实现执法办案与法治教育的有机结合,把执法过程转化为生动的普法课堂,有效提升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合规能力。二是精准指导帮扶,提升市场主体合规水平。针对当事人对3C认证产品认知不足、进货查验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针对性发放《行政合规建设提示书》,结合行业特点和风险点开展“精准普法”,详细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执法+服务”的深度融合,不仅纠正了违法行为,更从源头上帮助企业构建风险防控机制,提升自主合规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三是构建预防体系,推动监管模式创新转型。我局持续推进“预防为主”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通过强化事后回访与行政指导,督促企业真正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推动市场主体从“被动监管”“向主动合规”转变。这种将处罚终点作为服务起点的做法,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从“查处型”向“服务型”的深刻转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四是示范引领带动,优化营商发展环境。本案的处理充分展现了我局“服务型执法”的实践成效。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范与发展相协同的监管方式,既维护了市场秩序的严肃性,又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向全社会传递了监管部门创新执法理念、服务企业发展的明确信号,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五、五河县凯萨歌舞娱乐会所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3日,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五河县凯萨歌舞娱乐会所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肯双”了如指掌鸭掌27袋、“天天好日子”情人梅3袋、“天天好日子”冰糖杨梅3袋。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从五河县绿色园食品店购入上述商品。2025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对五河县绿色园食品店经营者调查核实。该公司认可当事人提供的从该店购进上述食品的事实,且索证索票手续齐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违法货值金额117元。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自行改正,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免罚条件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执法部门并未止步于发放违法风险预警告知书、合规经营指南等“事后回访”常规举措,而是进一步结合经营主体特点,提供了一系列针对性帮扶措施,“民生温度”与“安全底线”得以兼顾。一是通过案件回访开展“健康体检式”执法检查,明确进一步整改方向及合规经营要求。二是开展“过期食品防控制度"专题培训,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指导经营者完善电子化进货台账动态管理,规范"采购记录一临期预警一下架处置”全流程标准化操作。三是疏堵结合,引导经营者设立“临期食品折扣专柜”,通过"阶梯折扣+消费提示”实现安全快速去库存,既降低经营者损耗成本,又满足市民品质消费需求。

文章来源:https://scj.bengbu.gov.cn/xwzx/tzgg/1409898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