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青杭椒,在孝感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眼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青杭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9月17日,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眼有限公司对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青杭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上述青杭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30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眼有限公司检验报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F25CTXK20332)》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启动流通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产品,并立案展开调查工作。

二、现已查明,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有限公司提供了供应商资质材料、购进票据和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名称:青杭椒辣椒(购进日期:2025年9月17日)数量:15斤,购进单价:3.5元/斤、购进金额:52.5元,货值金额:52.5元。当事人购进的上述青杭椒辣椒已经使用完毕。

三、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青杭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存在以下情节:能够提供涉案批次青杭椒供应商资质材料、采购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且当事人购进的上述青杭椒已经使用完毕,2025年11月12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确保规范经营。

三、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发生问题的原因:进货渠道把控不严。整改情况:加强采购渠道管理,确保购进渠道合法。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8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xiaogan.gov.cn/gsgg/202511/t20251118_49579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