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湖朝鸿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由本分局调查的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变更登记许可一事,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分局拟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8月,覃杰向本分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登记为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经查,你公司于2016年08月08日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系覃杰有效期限为2012.11.23-2022.11.23的身份证复印件,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登记为覃杰。之后,你公司于2018年05月11日将住所由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路131号绿都商厦商住楼2805号变更登记为南宁市那洪大道39号南宁奥园洛杉矶组团北区一期11号楼1单元202号。本分局核验了覃杰的身份信息;经调查你公司及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本分局将你公司冒用覃杰身份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分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撤销2016年08月08日以及2018年05月11日对你公司作出的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阳、甘慧玲,联系电话:0771-4306453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5年12月4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j.nanning.gov.cn/xxgk/tzgg_6596/t64923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