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质量,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我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建议稿)》(以下简称《细则》),按照《丽江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根据《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丽江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丽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4日14:30举行了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听证事由

主要针对《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建议稿)》的内容,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

时间:2025年12月4日14点30分。

地点:丽江泸沽湖管理局智慧中心二楼会议室。

听证代表20名:社会公众代表5人,杨文强、王朝华、付云欢、钱友潮、胡光俊;经营者代表3人,杨安城(秋山酒店)、张春飞(祖母味道餐厅)、黄珠珠(隐觅酒店);其他利益相关方3人,娜忠卓玛(英迪格酒店)、李素玲(岚悦酒店)、曹红华(大落水村副村主任);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3人,李世民(丽江市行政执法专家库专家、讲师团讲师)、王晓鸿(宁蒗浪渠律师事务所)、杨宁(宁蒗县司法局);人大代表2人,曹爱强、赵普艳(缺席),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4人,杨翔(永宁镇镇长,缺席)、邱艳华(永宁镇副镇长,缺席)、杨兴勇(永宁镇国土所)、李鲁汝(落水村委会)。

听证主持人1名:丽江泸沽湖管理局季爱华。

听证陈述人2名: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冷勇、王乐兴。

听证记录人2名:丽江泸沽湖管理局木丽娟、徐欢。

听证人(监察员)2名:丽江泸沽湖管理局朱旭、浦理合。

听证旁听人4名:徐欢、卢尔布、黄文斌、王华(宁蒗县融媒体中心记者)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一)听证代表认为《细则》具备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

《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泸沽湖保护的总体原则和方向,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职责、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等内容的规定较为原则,需要制定配套实施细则,以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具体措施,为泸沽湖保护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和更具操作性的落地措施。为了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有必要制定《细则》。

《细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地方立法的程序拟定,制定主体、权限、内容均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具备合法性。

《细则》围绕“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原则,平衡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既保障生态安全,又为流域内群众增收、文化传承提供制度支持,进一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合理性。

《细则》根据前期调研情况,结合泸沽湖保护实际,明确职责分工和职权划分,合理细化各项保护和管控措施,提出明确具体的摩梭文化和资源保护措施,明确保障与监督责任主体,准确界定法律责任,具有可行性。

(二)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1.在《细则》第二十三条增加“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保障居住权”等表述,防止被认定为变相驱逐。

2.《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一户一宅”的规定,《条例》并没有相关要求,与县政府的规定相冲突;关于“属于一户多宅情形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是否考虑修改为分类处置。

3.此次《细则》内容各方面都比之前完善多了,但是有个问题,景区商户反映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管理局盖章,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之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可房子明明是合法的,为什么要管理局盖章。

4.《细则》第五十一条,关于摩梭文化的保护,只保护了看得见的文化元素,如祖母房、经堂、花楼等,无形的文化元素没有体现,如转山节、成丁礼,建议增加。

5.《细则》第二十条,关于民房修缮,除了报镇人民政府审批,还应当取得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

四、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针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研究,陈述如下:

第一,关于第一条建议,《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引导和鼓励户籍人口有序向外转移并定居落户,鼓励分散居民点(村庄)逐步迁移至集中连片村落,促进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可承载力相匹配”的立法依据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该款规定为原则性规定,通过引导和鼓励户籍人口有序向外转移并定居落户的方式,促进泸沽湖流域的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可承载力相匹配,更好地实现泸沽湖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体的迁移鼓励办法和补偿机制,由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需要依法制定,会充分尊重居民的意愿并考量经济补偿,确保政策的公平合理。

第二,关于第二条建议,“一户一宅”的规定和“一户多宅”的处理,是对条例第二十一条“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扩大建设规模,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要求的细化,且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分户条件和户的认定标准进行具体规定。”生态缓冲区的用地管控要求严格,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置。如设置为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处置,裁量权过大,不利于群众利益的公平处理和泸沽湖的整体保护。

第三,关于第三条建议,属于执法过程中的各部门衔接问题,泸沽湖管理局的领导已经当场进行了解释,并表示后续会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尽最大努力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关于无形摩梭文化保护的问题,予以采纳,在《细则》第五十一条中增加摩梭民俗文化保护的内容。

第五,关于民房修缮报批的问题,由于民房修缮不涉及规划的调整,故报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即可。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细则》第十七条对此有具体的规定。

丽江泸沽湖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文章来源:https://lijiang.gov.cn/ljsrmzf/c102954/202512/c91e773459864af5b26921117c4e303b.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