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旺特卖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生姜(姜),在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案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11月11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营的生姜(姜)经孝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5S339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o:2025S3391),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孝市监责改【2025】1-100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启动流通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的生姜(姜),并立案展开调查工作。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生姜(姜)从孝南区小赵柴农产品商行购进,购进时间:2025年11月5日、购进数量:5件(1件/10公斤)、购进价格:375元,销售数量:50公斤(含抽检样品)、销售价格:11.98元/公斤,销售金额:599元。2025年12月4日,当事人发布召回通告,由于距离销售时间较长,暂未收到顾客的退货要求,及食用后的不良反应。
二、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提供上述生姜(姜)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付款凭证、快检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非主观故意,所经营的生姜(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反映其进货来源,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同时也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当事人进货关把控不严。整改情况:召开食品安全专项会议,明确各岗位职责,增加自检范围,采购、验收、销售环节更严格的遵守索证索票的规定,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xiaogan.gov.cn/gsgg/202601/t20260115_53534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