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春节将至,节日期间人员流动大。药品消费需求激增,处方药经营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经营行为,切实保障节日期间群众用药安全与消费权益,营造安全、放心、有序的药品市场环境,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的告诫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格落实处方销售核心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合法有效处方销售处方药,严禁无处方、凭无效处方销售处方药,杜绝“先药后方”等违规行为。

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严禁以买赠、搭售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无处方购买处方药。

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向个人销售处方药时必须落实实名制要求,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严防处方重复使用,交易全过程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且可追溯。

二、规范处方审核与管理流程

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需在岗履职,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调配;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经处方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字确认的除外。

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需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均需按规定留存不少于五年备查,同时做好处方药销售登记,确保销售记录与处方信息一致。

消费者无法当场提供处方的,可在其同意后由执业药师通过签约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远程诊疗获取合法处方,严禁营业员代替消费者问诊、伪造处方等行为。

三、严格执业药师在岗管理

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药师,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在岗期间需佩戴标明执业资格的工作牌。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挂牌告知,并立即暂停销售处方药,严禁药师脱岗情况下开展处方药销售、审核等相关业务。

严禁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企业需与执业药师签订合法劳动或劳务合同,建立健全药师考勤、岗位职责履行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师在岗履职、依法执业。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切实履行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处方药销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范的培训,提升合规经营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同时建立健全处方药销售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确保处方药销售各环节符合监管要求。

文章来源:https://scjgj.taiyuan.gov.cn/jcdt/20260129/302807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