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主体: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期,为强化农资市场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要牢固树立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切实加强自律,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二、严把生产与进货质量关
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原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和成品出厂检验,严禁生产不合格产品,保障农资产品质量安全。
经营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并索取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核对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严把进货关口,不得采购“三无”产品。
三、规范经营行为,禁止假冒伪劣
各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违法行为:
掺杂使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虚假标识:不得对肥料产品虚假标注有效成分,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
商标侵权: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攀附他人名誉。
四、落实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
各经营者在销售农资产品时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
五、规范广告宣传,禁止虚假承诺
1. 发布农资广告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 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业人士或用户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3. 广告中关于品种名称、产量、品质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不得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不得对经济效益作保证性承诺。
六、建立追溯体系,完善销售台账
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确保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七、违法后果与社会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农资市场动态,加强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哄抬价格、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属实、监督抽检质量不合格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营者,将公开曝光,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大群众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 12315 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文章来源:http://scjgj.huhhot.gov.cn/zwdt/dtyw/202603/t20260309_19814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