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简案快办,提高执法效能,体现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等文件有关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宣城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认错认罚从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现就《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尤其注重听取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我们诚挚邀请社会各界,特别是经营主体,提出宝贵意见。
请各单位、组织及个人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征求意见稿》内容。如有修改意见,请详细说明修改内容、具体条款及修改理由,并于2026年3月28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赵鲲
联系电话:0563-2627089
邮箱:563913797@qq.com(请注明“《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8日
宣城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认错认罚从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简案快办,提高执法效能,体现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认错认罚从宽”,是指当事人自愿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在法定范围内处以较低幅度处罚。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释法说理、劝导指引、约谈提醒、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各种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引导合法合规经营。
(三)坚持包容审慎原则。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准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兴领域,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坚决避免简单化禁止或放任式不监管,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创新留足发展空间。
(四)坚持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五)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原则。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时,应全面落实服务型执法要求,积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同时,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严防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
二、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六)认错认罚从宽办法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适用所有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错认罚从宽办法。
1.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3.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5.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6.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8.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
(七)认错的把握。认错体现在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知和态度,当事人必须主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不隐瞒、不谎报,对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不提出无理辩解或否认,积极向监管部门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协助调查,不阻挠、不回避,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程序,不阻碍、不拖延。
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前或发现后、责令改正前或责令改正后,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当事人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诚信规范经营,不再实施类似违法行为。
(八)认罚的把握。认罚体现在当事人自愿接受和履行行政处罚,书面签署《认错认罚守法经营承诺书》。按时缴纳罚款,积极履行处罚决定中的其他义务。
(九)从宽的把握。本办法所指的“从宽”主要指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三种情形。
1.从轻处罚,是指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无法定情节但符合以上认错认罚条件,危害后果较轻的,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2.减轻处罚,是指当事人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或者无法定情节但积极认错认罚,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3.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4.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5.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的货值金额(案涉金额)较小、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无主观过错或者主观过错较小、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等。
上述货值金额(案涉金额)较小是指3000元以内(含本数),违法所得较少是指500元以内(含本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是指不超过30日,主观过错较小是指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在立案前积极采取召回、补偿等方式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6.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等。
7.及时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按要求立即改正三种情形,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在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量改正的难易程度、对危害后果消除的程度等因素,给予不同程度的裁量。
(十)从宽的幅度和裁量标准。适用认错认罚从宽的案件,应对照以下情形,依法作出裁量决定:
1.当事人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情形,但认错认罚的,可从轻处罚,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20%~30%)。
2.当事人有法定从轻情形并认错认罚的,可从轻处罚,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20%以下)。
3.当事人有法定减轻情形并认错认罚的,可减轻处罚。
调查终结后至处罚告知前承诺守法经营的,罚款幅度为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80%~60%;
立案后至调查终结前承诺守法经营的,罚款幅度为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60%~40%;
立案前承诺守法经营的,罚款幅度为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40%以下至免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中未设定法定下限的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
三、适用程序
(十一)认错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办案人员应强化服务意识,注重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自觉守法,积极主动向当事人告知认错认罚从宽办法的相关规定。但不得强迫当事人认罚,不得剥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不得在调查终结前对当事人作出具体罚款数额的承诺。
(十二)当事人承诺守法经营,自愿认罚的,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出申请,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事实综合判定可以适用的,签订《认错认罚守法经营承诺书》(见附件)。当事人在调查终结后提出认罚的,一般不在适用认错认罚从宽办法,确存在特殊原因的,由办案单位综合考量后决定是否适用。
(十三)认错认罚从宽,应把握主动认错认罚优于被动认错认罚,早认错认罚优于晚认错认罚,彻底认错认罚优于不彻底认错认罚,稳定认错认罚优于不稳定认错认罚。
(十四)认错认罚从宽案件的审核。适用认错认罚从宽办法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进行案件审核。需要法制审核的案件,必须经过法制机构审核。应当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必须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十五)认错认罚从宽适用说明。办案人员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中将当事人认错认罚从宽原因、情形及裁量情况予以说明。《认错认罚守法经营承诺书》应当归入案卷副卷保存。
(十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强化行政执法全过程把控,案件(法制)审核中,要对执法程序合规性、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性以及认错认罚从宽办法适用准确性进行核查,对理由不充分或与办法规定不符的,审核人员要出具纠正意见,督促调整处罚方案,确保办法适用既体现宽严相济,又坚守法律底线。
(十七)后续跟踪服务指导。对适用认错认罚从宽的当事人,办案单位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适时开展跟踪回访服务,核实整改情况,解答合规疑问,帮助当事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对涉及新兴行业或复杂业态的当事人,可联合行业协会提供专项合规培训指导、回访,应当以书面形式留存记录,归入相关档案。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本办法中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认错认罚守法经营承诺书(样本)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因 被你局调查,我(单位)对违法事实确认无异议,现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法治宣传教育,我(单位)已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改正,自愿接受处罚,及时履行缴纳罚款等义务,并承诺今后自觉守法经营。
当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