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告知书送达公告

桂北市监不撤告送达〔2026〕XY01号

北海大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

本局对北海大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本局依法作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告知书》(桂北市监不撤告〔2026〕XY01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现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告知书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

附件: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告知书

桂北市监不撤告〔2026〕XY01号

北海大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

本局对北海大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及有关规定,不予撤销你公司于1995年4月2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备案),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9月28日,奚里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北海大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不能推翻原登记材料的真实性。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可以撤销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局拟不予撤销北海大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4月26日设立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不予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备案),你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刘璞、李睿   联系电话: 0779-3966765        联系地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36号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05室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

文章来源:http://www.beihai.gov.cn/xxgkbm/bhsscjdglj/tzgg/t2737264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