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9日,我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202630122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6420902487231596ZX),该报告显示被抽检产品“鲜活黄骨鱼”的“五氯酚酸钠(以五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6年1月13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孝南区陈凤珍水产商行抽样检验购进日期:2026年1月13日,食品名称“鲜活黄骨鱼”,上述批次产品的“五氯酚酸钠(以五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检验报告被抽样单位名称为:孝南区陈凤珍水产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启动流通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1月13日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江发渔行共购进上述(鲜活黄骨鱼)9件,毛重分别为:1、162斤;2、173斤;3、172斤;4、165斤;5、176斤;6、171斤;7、161斤;8、91斤;9、147斤。总毛重为1418斤。皮重为85.5斤,总净重为1332.5斤。购进单价为10.5元/斤,购进总金额为14075元。销售价格为11.5元/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金额按照平均每斤11元计算,销售总金额为14657.5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4657.5元。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的规定。当事人购进销售的“鲜活黄骨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当事人购进销售含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鲜活黄骨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购进销售含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鲜活黄骨鱼”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将该案移送至孝感市公安局办理。

三、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当事人购进销售的“鲜活黄骨鱼”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以及销售记录制度,尤其是在购进食品时,未向上游供货商索要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再销售,没有严把食品质量关。整改情况:1、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以及销售记录制度,确保不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2、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特此公告。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8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xiaogan.gov.cn/gsgg/202604/t20260414_5710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