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孝南区童之星销售蔬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龙眼和生姜,在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案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6年1月20日,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营的龙眼和生姜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生姜晒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2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启动流通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的龙眼和生姜,并立案展开调查工作。

经查,当事人经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龙眼、生姜,分别于2026年1月9日、2026年1月18日从湖北优乐鲜果业有限公司、孝南区海涵刘农副产品商行购进,龙眼购进20公斤,购进价格16元/公斤、生姜购进12.5公斤,购进价格7.6元/公斤;龙眼销售数量20公斤,销售价格24元/公斤、生姜销售数量12.5公斤,销售价格12元/公斤,销售价格共计725元。2026年2月12日,当事人发布召回,距离销售有一段时间,未收到顾客的退货退款信息,也未收到顾客食用后的不良反应情况反馈。

二、当事人经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龙眼、生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如实提供供货商资质、付款凭证、报关单、快检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非主观故意,所经营的龙眼、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反映其进货来源,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同时也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当事人进货关把控不严。整改情况:第一时间进行召回,整理进货时留存的相关证件和票据,在以后的进货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及索证索票。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4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xiaogan.gov.cn/gsgg/202604/t20260415_57124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