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资质底线,依法合规经营
1.严格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相关资质,严禁无证无照、超范围生产经营酒类产品,坚决取缔非法制售酒类的黑窝点、黑作坊。
2.严禁委托无资质主体生产酒类产品,委托方须严格查验受托方资质证明,严禁在委托生产中虚假标注信息、规避监管。
严控生产过程,保障产品安全
1.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假酒;严禁使用食用酒精勾兑后冒充固态法白酒、原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产品;严禁以薯类、糖蜜等食用酒精冒充谷物食用酒精。
2.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啤酒等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防 “两超一非” 问题发生。
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追溯体系,如实记录进货查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销售流向等信息并存档备查。
4.加强原酒、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等原辅料管理,真实标注产品执行标准、配料、添加剂等信息;严禁向无资质生产者销售原酒。
5.严禁印制、采购使用假冒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类包材。
规范经营行为,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无标识或标识不真实、假冒伪劣酒类产品。
2.严禁销售 “特供酒”“专供酒”“内供酒”“光瓶酒”“开盖酒” 等违规酒类产品。
3.散装酒类须真实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等信息,盛装容器采取密封防护措施。
4.餐饮服务单位严禁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制售泡制酒或啤酒的要保障原料来源可溯、质量安全,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醇基液体燃料须显著标注 “不可食用” 警示标识,严禁与散装白酒等混存混放,严防误饮中毒。
5.网络交易平台、直播带货经营者须加强审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入网经营者须公示真实准确标签信息,严禁展示与标签不一致内容。
规范宣传营销,杜绝虚假违法
1.严禁宣称酒类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严禁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进行宣传。
2.严禁借 “特供”“专供”“内供” 党政机关、军队名义进行虚假商业营销,严禁虚假、误导性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严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违法酒类广告,不得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绝对化用语。
4.严禁侵犯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严禁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等,严禁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产地、厂名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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