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效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警示指导作用,震慑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百色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现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度百色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百色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T恤套装(夏装18)”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二:广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仿冒商标包装装潢案
案例三:右江区某批发部侵犯“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四:田林县某汽车维修中心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例五:平果市某美容店侵犯“栖花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一
百色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T恤套装(夏装18)”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5日,泉州市润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百色市田阳区启鸿服装经营部销售的中小学夏装校服,与其专利外观设计相同、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百色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纠纷处理申请,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经调查核实,泉州市润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申请“T恤套装(夏装18)”外观设计专利,2024年7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2330757626.7。涉案校服款式由来宾启鸿实业有限公司按照百色市田阳区第二小学设计要求,经多次修改后确定样板生产,并发货到被请求人百色市田阳区启鸿服装经营部,由学校通知家长到店购买。2023年6月,百色市田阳区第二小学就涉案校服设计完成定稿,7月与生产商签订购销合同,9月已完成千余套校服生产、投放市场供学生购买。2024年生产的涉案校服,沿用此前既定样板,属于原有款式的续产。百色市场监管局审理认定,被控侵权校服与涉案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外观设计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但涉案校服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完成设计、生产并销售,被请求人销售行为系原有范围内的继续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行政裁决,认定百色市田阳区启鸿服装经营部不构成专利侵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专利法先用权抗辩规则的典型案例,对平衡专利权保护与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指导价值。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虽与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相同,但制造商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完成设计定板、签订购销合同并实际生产销售,后续销售属于原有范围的延续,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认定不侵权。
该案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领域先用权抗辩的适用标准,既尊重专利权人的合法授权,又保障了善意在先实施者的正常经营权益,有效弥补了先申请制可能带来的权益失衡。同时,该案彰显了行政裁决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优势,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时应注重留存设计沟通、合同签订、生产销售等原始证据,在面临专利侵权指控时可依法主张先用权抗辩。这对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公平透明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二
广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仿冒商标包装装潢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与贵州酒派酒业有限公司定制两款规格为500ml和200ml的贵州茅台镇坤玉液酒。当事人购进后参照涉案瓶装酒的标签标识印制包装纸盒和手提袋,对瓶装酒进行二次包装,涉案贵州茅台镇坤玉液酒的包装、装潢等均含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第34474107号、第3159141号、第28400045号、第7055293号注册商标的显著标识元素,然后通过导游推荐带货等方式销售(含赠送)给越南游客,售价分别为72元/瓶(500ml规格)和24元/瓶(200ml规格)。上述瓶装酒的包装、装潢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酒的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酒”或与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混淆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判断。2025年1月被靖西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现场扣押未售出的500ml规格的瓶装酒50瓶、200ml规格的瓶装酒964瓶,违法经营额共计267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商品混淆行为。靖西市市场监管局2025年9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贵州茅台镇坤玉液酒1014瓶,罚款9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边境旅游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精准整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范案例。案件紧盯导游带货面向境外游客销售侵权白酒的新型违法模式,通过深挖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混淆行为,填补了边境旅游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监管空白,彰显了全链条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决心。查处过程严格程序、证据扎实,在裁量上综合考量情节,实现过罚相当与宽严相济,树立了规范执法标杆。该案的办结,有力震慑了旅游市场“傍名牌”行为,保护了知名品牌合法权益,净化了涉外旅游消费环境,为边境文旅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及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复制的执法经验,助力打造诚信、有序的边境营商环境。
案例三
右江区某批发部侵犯“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0日,右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右江区某批发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入机身标识有“HONDA”字样的割草机5台、一寸水泵2台、打药机1台、汽油锯1台,随后在其经营场所内上架出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机械商品机身标注的商标标识(文字、图形)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文字、图形相同。经鉴别,上述商品并非由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及其在华合资公司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割草机5台、一寸水泵3台、打药机1台、汽油锯1台;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农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例。通过依法查处此类行为,表明了市场监管部门在农资市场领域打击侵权假冒和守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态度,警示震慑了侵权行为。本案的查处有助于规范农用机械市场,防止假冒产品流通,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涉农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查处对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民权益、确保生产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乡村振兴、服务现代农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案例四
田林县某汽车维修中心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4日,田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田林县某汽车维修中心进行检查。经查,2025年6月当事人其家人在闲鱼平台上购进72瓶标称“美孚”的机油用于店内经营销售。截至7月4日查获时止已销售5瓶,违法所得490元。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商品包装上中间显眼位置印制有字体偏大的“美孚”“Mobil”标识,并在该标识右上方标注有“R”符号,商品的包装和标签均与埃克森美孚公司生产的产品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上述商品的最小包装上醒目位置均印制有字体偏大的“美孚”“Mobil”标识,该标识与埃克森美孚公司的商标从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0800元。2025年9月田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没收侵权机油72瓶,没收违法所得490元,罚款108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主要包括:一是侵权形态的典型性,当事人通过“闲鱼”等二手或低价电商平台进货,这是当前售假案件的常见上游渠道,具有隐蔽性强、证据易销毁的特点;然后侵权商品通过“线上”流入“线下”实体维修店,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体现了基层市场监管领域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完整执法链条,尤其在“网络采购 + 实体销售”这一新型售假模式下,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二是机油作为汽车核心养护用品,其品质直接关系到汽车发动机的使用寿命和运行安全,关联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通过对侵权案件的查处,有效防范因使用劣质机油引发的汽车故障和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广大车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清除市场中的“假冒伪劣”干扰因素,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案例五
平果市某美容店侵犯“栖花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图形商标“
”,商标注册证号:第 41268938 号,是蓝池控股(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在第44类“美容服务;美容院等”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20年7月14日至2030年 7月13日。
2025年6月4日,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平果市某美容店进行检查。经查2022年6月5日,当事人在平果市某街从事生活美容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获得注册商标“栖花里”第3类,“
”第35类、第44类的使用授权。2024年9月,为吸引顾客到店美容按摩体验,在美团平台上以“栖花里”为名设立网店,网店名称是栖花里(江景名城店),网页上公示的项目有:栖花里(某店)。对到店体验的顾客按26元至89元不等的价格收取美容服务费。当事人在美容服务业中使用“栖花里”做网店名称侵犯了蓝池控股(江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对网店名称进行整改,最终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源于举报核查,但其警示意义同样适用于线上网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指导各大平台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打击包括仿冒混淆品牌、虚假标识在内的行为。这意味着,无论是在实体店还是网店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都将面临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