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无为县其宏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等12户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通过登记住址进行核查,以及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了《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听证公告(鸠江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期限内,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为县其宏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等1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债权债务由其股东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附件:
吊销营业执照主体名单(农民专业合作社).xls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