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幽灵外卖”、整治线上线下信息不一致乱象的典型案例,通过“线上监测锁定线索、线下核查固定证据”的监管模式,市场监管部门精准查处证照不符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幽灵外卖”违法行为。
2、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查处某小吃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6年4月1日,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执法人员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吃部检查时,在操作间发现存放有“香甜泡打粉”1袋,外包装配料中标有硫酸铝铵(无水物)40%。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委托青岛中一监测公司对该单位自制火烧、自制火烧胚(生)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置。
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要求,把好原料采购“入口关”。要严格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产品,持续强化风险防控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共同守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底线。
3、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驴肉火烧店未取得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案
2026年1月8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宁津某驴肉火烧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在该店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1月8日的销售记录中发现有凉菜项目商河豆皮、凉拌黄瓜、黄瓜花生米、黄瓜拌粉丝、凉拌豆角菜品。该单位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从事凉菜制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超范围经营,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
4、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豆腐脑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6年3月11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某豆腐脑店开展监督检查,在店内橱柜内发现一瓶无标签的酱油。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用于食品加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对罚款、没收无标签食品的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义务,全面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得使用无标签、标签不规范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如实记录并妥善留存进货票据、台账等相关凭证,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5、齐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草鸡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11月14日,齐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齐河某草鸡店采购的马铃薯实施监督抽检,经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马铃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义务,全面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并妥善留存进货票据、台账等相关凭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执法查处力度,对采购使用不合格原料、未落实进货查验、加工操作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文章来源:http://dzscjg.dezhou.gov.cn/n47328638/n47328845/c100138760/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