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案
2025年5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存在质量问题,经抽样送检,确定该公司生产的4批次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不合格。2025年7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线索转至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
经查,型号规格为1800㎜×600㎜×15㎜B3级的涉案产品,该公司于2025年5月1日生产了400m³,销售价格为160元/m³;型号规格为1200㎜×600㎜×50㎜B3级的涉案产品,该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生产了95m³,销售价格为180元/m³;型号规格为1200㎜×600㎜×70㎜B1级的涉案产品,该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生产了90m³,销售价格为260元/m³;型号规格为1200㎜×600㎜×80㎜B2级的涉案产品,该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生产了60m³,销售价格为240元/m³。该公司所生产的上述四种规格的涉案产品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合计118900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20000元、没收质量不合格的四种规格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的行政处罚。
(二)山西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案
2025年10月14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太原市尖草坪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尖草坪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建工地使用的型号1185mm×585mm×75mm的挤塑聚苯板进行送检,经检验不合格。2025年10月15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西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溯源检验,其中2025年9月生产的产品规格型号为1200mm×600mm×80mm挤塑板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山西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该批次的产品共生产60m³,已全部售完,售价200元/m³,成本185.23元/m³,货值金额共计12000元,违法所得886.2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挤塑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鉴于企业后续整改到位、后续抽检批次均合格,综合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6.2元、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忻州市岢岚县某经销部售卖不合格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案
2025年7月,岢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建筑保温材料产品监督抽查中发现,岢岚县某经销部售卖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共计150张,货值金额共计9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岢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产品102张、处以货值金额2倍罚款18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的行政处罚。
(四)山西某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案
2025年8月20日,山西某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在省局产品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9月2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违法案件线索移交至该局综合执法队。2025年9月18日,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生产车间、成品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不合格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经查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3000元,违法所得130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2025年11月7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00元、处以货值金额1.5倍罚款19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运城市垣曲县新城某彩钢加工部销售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岩棉绝热夹芯板和彩色涂层压型钢板案
2025年6月5日,运城市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垣曲县新城某彩钢加工部经营的规格型号为4100mm×950mm×75mm(0.32mm)的建筑用金属面岩棉绝热夹芯板和规格型号为900mm×0.42mm(1000mm)的彩色涂层压型钢板进行了监督抽查。2025年7月13日,经检验,建筑用金属面岩棉绝热夹芯板中的压型钢板厚度、芯材密度项目不符合GB/T 23932-2009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彩色涂层压型钢板中的正面涂层厚度项目不符合GB/T12755-2008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没收建筑用金属面岩棉绝热夹芯板(白色)3块、没收彩色涂层压型钢板3m³、罚款3100元、没收违法所得343.92元的行政处罚。
(六)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无标识及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挤塑板案
2025年6月6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正在销售的挤塑板,其上无任何标志、标签及指导安全使用的警告或图示。经调查,涉案产品为当事人于2025年4月21日从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挤塑板购进时其上就均无任何标志、标签及指导安全使用的警告或图示。至执法检查当日,当事人已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190元,违法所得共计732.5元。
当事人销售无标识及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挤塑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2.50元、罚款178.50元的行政处罚。
(七)临汾吉县某彩钢经营部销售的普通复合板泡沫
2025年6月26日,临汾市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吉县某彩钢经营部销售的普通复合板泡沫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外观、压缩强度和导热系数不合格,该批货共购进37.6m³,购进价格为68元/m³,已销售37.47m³,售价是73元/m³,货值金额为2744.8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普通复合板泡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普通复合板泡沫0.13方、没收违法所得2735.31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https://scjgj.shanxi.gov.cn/xwzx/dtyw/202605/t20260515_101224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