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经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令第784号)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存量公司调整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出资额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市监发〔2025〕2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稳步推进注册资本依法按期认缴,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司注册资本管理工作,现就全市存量公司调整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出资额提示如下:
一、法定义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认缴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5年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继续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完成实缴。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二、办理方式
1.调整出资期限:在调整期限内的存量公司,登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政务服务—企业开办——登录——变更(备案变更))或前往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章程备案、变更出资期限。
2.依法实缴:超期未实缴到位的公司要依法实缴,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实公示实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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