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6年世界计量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计量秩序,强化民生计量监管,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计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予以警示。
案例一: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米业公司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案
2025年11月25日,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濮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显示在2025年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检查中,某米业公司生产的2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粮食收购点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6月12日,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联合检查组线索,对某粮食收购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使用的地磅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眼镜店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10月9日,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眼镜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使用的电脑焦度计未粘贴检定标识,该店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物业公司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水表案
2025年6月11日,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用于居民水费结算的236块冷水水表均未经强制检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加油站使用未经检定的燃油加油机案
2026年2月9日,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新建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站2台燃油加油机未经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用于经营服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熟肉店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5月20日,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计量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熟肉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检定证书已过期,属于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鲜鱼批零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1月22日,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春节前市场检查中发现,某鲜鱼批零部使用的电子秤可通过按键人为修改称重数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水产经营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5年4月14日,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水产经营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称重数值可人为更改,经检定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单位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5月9日,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民用“三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单位对其家属楼48户居民实行转供电管理模式,即该单位直接负责居民用电抄表收费、统一向电力公司缴纳电费,其安装使用的48块电表未经检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