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1日,我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026303414、J2026303415、J2026303416),该报告显示被抽检产品“卤黄牛肉”“烤鸡”“酱板鸭”(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2月10日购进销售食品品名:“卤黄牛肉”“烤鸡”“酱板鸭”(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的进货数量分别为:2026年2月10日进货,卤黄牛肉10斤、烤鸡2只、酱板鸭2只;销售数量分别为:卤黄牛肉8.5斤、烤鸡2只、酱板鸭1只;销售价格分别为:卤黄牛肉每斤55.8元、烤鸡每半只12元、酱板鸭每只35元;销售总金额为557.3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57.3元。当事人在接到上述批次不合格肉制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整改,因销售时间较长,产品保质期较短,无法召回。

二、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名称:“卤黄牛肉”“烤鸡”“酱板鸭”(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6年2月10日),以上食品中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2017年4月27日印发),第三条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19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第二款“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我局已将该案移送孝感市公安局处理。

三、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当事人购进销售的“卤黄牛肉”“烤鸡”“酱板鸭”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以及销售记录制度,没有严把食品质量关。整改情况:1.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以及销售记录制度,杜绝销售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2.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特此公告。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0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xiaogan.gov.cn/gsgg/202606/t20260603_5785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