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6年起始之后, 淮南市市场监管部门, 秉持着“零容忍”这样的一种态度, 将肉及肉制品的经营秩序持续予以规范, 针对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进行严厉打击, 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了能够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 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 如今把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鲜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6年1月28日, 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 之后依法对凤台县钱庙乡的某鲜肉店展开现场检查, 发现当事人所售卖的猪肉筒体上面没有动物检疫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且当事人提供不出该批猪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也提供不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当事人构成了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违法行为。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综合裁量的情况, 借此依法做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的行动, 没收了那些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 数量为19千克, 把相关违法线索转送给主管单位, 与此同时没收了违法所得85元, 并且给予了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风险提示要注意, 肉类检验检疫这一项, 可是把控食材安全极重要的关口存在的。那未经检疫的肉类, 它来源不明, 而且风险特别突出。对于肉制品生产经营者来讲, 必须得严格把住采购查验这个关卡, 一定坚决不去采购, 进而不使用相关肉类, 更不会售卖那些未经检疫、来源不明的肉类食材的。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了一起案件, 该案件涉及某白鹅农民专业合作社, 此合作社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2026年1月26日, 寿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 针对当事人小作坊生产加工的腊肉制品, 展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检验报告表明产品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成分, 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440元, 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风险进行警示,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 2024)当中的规定, 腌腊肉制品是被禁止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来作为防腐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务必要严格依据规定去使用食品添加剂, 要坚决杜绝超出范围、超出限量进行使用, 以此守住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止线路。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了储某某的案子, 该案子涉及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品, 还涉及生产经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2026年3月25日, 依据群众举报所涉事项,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展开行动, 依法针对位于田家庵区的淮南春燕酿造厂17号库房, 实施突击执法检查, 于当场发现, 当事人储某某正采用熬制松香的方式, 为猪头拔毛并予以分割。涉案物品过后经由检验机构检验, 得以确认, 当事人在生产加工进程里, 违规运用了工业松香, 储某某借此构成了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违法行为。由于储某某被怀疑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照法律规定, 已把该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 让其继续展开侦查办理。

风险发出警示, 工业松香当中含有重金属以及有毒化合物, 它属于国家明确下令禁止在食品加工里加以使用的非食品原料, 只要是在食品加工进程之中使用这种有毒的、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况, 那就构成犯罪, 身为食品生产经营者, 务必要严格去遵守法规, 严厉禁止非法使用、添加非食用物质来生产加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