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出通知, 该通知是关于印发《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
分别是, 各个省份, 以及自治区, 还有直辖市, 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市场监管局(厅、委),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各个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现把《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你们要认真去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专家库的建设, 要充分发挥专家在产业计量管理里的作用, 还要促进评审专家资源的共享, 并且保障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工作具备科学性与公正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从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专家, 也就是下面简称的评审专家, 指的是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征集, 予以审查, 然后批准, 进而纳入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专家库, 下面简称专家库, 受到委派去承担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有关技术评审任务的人员。
关于评审专家的征集事宜, 以及审查环节, 还有选派情况, 包括管理方面, 再者共享内容, 以及监督等方面, 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专家库。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鼓励省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去选派以及使用专家库当中的评审专家, 让其参与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评审。一旦发现问题, 就要及时地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五条 评审专家被区分成综合类与行业类, 综合类专家, 是通晓全盘产业计量政策以及制度之人, 懂得计量基础理论, 而且在计量管理方面有着广泛经验, 能服务好多领域产业计量需求的那种专家;行业类专家则是专注深入特定产业领域的, 具备该产业专门计量技术知识以及应用经验的专家。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纪律与法律, 严格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不存在学术方面不端行为, 没有失信情况, 也不存在违纪违法的有关记录。
(二)拥有大学本科以及比本科更高的学历, 具备正高级职称或者等同于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水平。
(三)于本专业范畴之内, 在计量理论方面, 有着较深的造诣, 于测量技术方面, 同样有着较深的造诣, 于计量方法研究或者应用等方面, 也有着较深的造诣, 并且工作时长达到5年, 包含5年以上。
(四)要是熟悉那些产业政策等有关要求, 还得掌握国内外相关产业科技创新跟发展的动态, 并且从事过相关产业或者行业领域之内的产品研发、计量测试服务等工种。
(五)稔熟身处产业以及计量关联法律、法规, 把控相关标准、计量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技术评审规则, 具备颇为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句号。
(六)能够依照要求参与技术咨询服务, 参与评审活动, 履行评审专家的职责, 履行评审专家的义务。
(七)在产业计量工作方面, 怀有炽热的热情, 具备独特的思路, 能够踊跃地参与产业计量关联着的各类活动, 为产业计量工作, 积极地奉献出智慧以及力量。
(八)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审工作。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审专家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要申请担任评审专家, 原则上年龄是不可以超过65周岁的, 在经过所在单位同意之后, 朝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去提交申请, 经过审查以及公示, 从而确定评审专业领域, 最终纳入专家库。
第九条 产业计量相关学科专业, 和众多应用领域, 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评审专家专业领域分类的依据。
第十条 列入专家库管理的评审专家, 要依照要求, 切实做好个人档案的如实建立工作, 还要做好动态更新维护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针对档案信息真实性展开审查, 之后还会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若评审专家工作单位出现了变化, 那么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 朝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去报告变化的情况。
第十二条 依据当下工作岗位以及自身技术能力状况, 评审专家能够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递交评审专业领域变更申请。针对符合相应要求的, 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予以批准变更。
第十三条 要选派评审专家, 得依据评审专业领域匹配以及经济合理原则,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见证委托的计量技术机构, 按照1: 1.5的比例自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以此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历经多次参加评审活动, 且原则上同一专家每年参与评审活动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评审专家组应由综合类专家以及行业类专家共同构成。
因其评审专家专业领域存在限制, 进而无法达成技术评审需求的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能够指定各个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去参与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 被选派的评审专家, 要和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申报单位(也就是以下所说的申报单位)不存在直接利益关联或竞争关系, 评审以前给申报单位提供过产业计量咨询服务的专家, 不可以被选派去参与该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评审。
申报单位可以正当理由提出需要回避的专家。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要签署专家承诺书, 要履行关于公正性、保密性的有关承诺, 要如实报告和申报单位的直接利益或者竞争关系。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要设置一名组长, 这名组长起到组织、协调以及领导评审工作的作用。组长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到选派评审专家的过程里, 在所选出的评审专家组成员当中指定而产生的。评审专家组需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进行独立评审的评审专家, 针对的是所评审的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意见不会受到任何单位, 或者是任何个人的干预。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落到实处产业计量相关规定, 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之中的要求, 并且于工作规定时间内的范围里完成技术评审这一项工作。
(二)当受选派去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而此工作超出自己被确认的技术能力范围的时候, 要提前, 并且如实去告知选派部门。
(三)当和申报单位有存在这样一种利害关系, 或者是有着其他一些可能会对公正评审造成影响的因素的情况下, 要提前, 且是以主动的姿态向选派部门提出回避。
(四)维护申报单位的利益, 于技术评审里, 不面向申报单位去提出和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技术评审毫无关联的问题。
(五)按保密原则行事, 把在技术评审工作里所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作秘密予以保守。
(六)如实、客观出具技术评审意见;
(七)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现场核查秩序;
(八)要是察觉到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那就主动朝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去反映, 并且还要协助相关的有关部门去开展调查。
(九)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廉政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要是违反了本规定第十八条当中的(一)、(二)、(三)以及(四)规定时, 那么他的评审专家资格会被暂停, 然后依据问题整改的具体情况, 来决定是恢复还是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在评审专家资格处于暂停阶段的时候, 是不可以参与技术评审工作的。
如果评审专家违反了本规定第十八条当中的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 那么要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 并且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评审领域里的专家, 应当依照特定要求前往参与产业计量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 还有计量技术规范此类之类的宣贯活动与相关培训, 以此来维持知识以及能力相应的水平, 持续能够适应其所承担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施行的, 针对专家库的动态管理举措, 其专家库可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进行共享共用。对于行业类专家而言, 当累计参与评审的次数达到5次以上时, 便能够将其纳入综合类专家名单予以考虑。
要是评审专家没办法胜任技术评审工作, 不乐意配合去更新维护个人档案, 或者无缘无故就拒绝技术评审任务, 还不配合监督管理的话,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能够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需要对评审专家工作质量予以监督, 还要对其履行责任义务情况加以监督。
可以采取查阅技术评审记录, 通过回访或者收集申报单位反馈, 观察技术评审活动, 采用问卷等方式, 对评审专家工作质量、履行责任义务情况展开调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