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能够充分地发挥重点案件所具有的警示教育以及舆论监督的作用, 进而引导广大的经营主体以合规守法的方式去开展广告宣传, 切实地维护处于良性竞争状态的广告市场秩序, 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今选取一批广告违法重点案件进行曝光。

案件一:查处北京某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展开调查, 经过查明, 北京的某一家医院借助自有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 其中含有“手术的安全性与舒适度极其高”, 还有“术中术后整个过程几乎无痛, 术后的恢复效果同样非常良好”这样陈述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并且存在未经审查就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 也存在利用患者形象来作证明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存在发布医疗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又有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第四十六条规定, 并且在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 此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 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及合规提示

医疗服务跟公众生命健康直接关联, 违法医疗广告可不是单纯的“宣传不当”, 而是拿公众健康作代价来谋取非法利益, 它有着人身危害性、市场破坏性、社会误导性以及法律对抗性, 是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领域重点打击的严重违法行径。患者存在个体方面的差异, 治疗效果也会因为人而不同。当事人经由发布含有功效、安全性绝对化保证的广告, 极容易误导患者特别是辨别能力比较弱的群体, 侵害公众生命健康权益。与此同时, 借助患者形象拿去作证明的那种举动行为, 凭借虚假案例从而误导公众, 进而进一步更加放大了这种健康方面的风险, 对公众的健康造成构成严重的威胁。对于本案进行依法查处的这种做法, 既维护了法律具有的无上权威以及严格的监管秩序, 又与此同时切实保护了公众的生命健康所拥有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具备的利益。

消费提示

切勿轻易相信医疗广告, 绝不可信那些绝对保证, 要理性消费辨别真假, 守护健康保护身家财产。

案件二:查处北京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展开调查, 经过查实, 知晓北京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借助多家互联网平台, 发布具有未经审查状况的医疗美容广告, 并且存在这样的违法情形, 即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来做出推荐、证明, 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去作证明, 还进行虚假或者会引人产生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有未经依照相关规定审查就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此行为抵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存在医疗广告借助广告代言人来作推荐、证明的行为, 该行为违背了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去作证明的所作所为, 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作出虚假或者能够引人产生误解的商业宣传举动, 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依法针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9.9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及合规提示

医疗美容跟群众身体健康还有人身安全有着直接关联性, 医美广告宣传存在着严格的法律规范, 该机构于多个平台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编造虚假的宣传内容, 既扰乱了医美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 又易于误导消费者进行盲目消费, 埋下医疗安全方面的隐患, 网络平台具备流量大以及传播范围广的特点, 医美机构更应当严格坚守广告宣传的底线, 严谨履行医疗广告的审查流程, 规范广告内容以及产品介绍, 杜绝虚假宣传、违规代言、借用他人形象进行佐证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不断持续强化线上医美广告的监管工作, 严厉打击各种各样的医美违法宣传行为。同时督促医美机构进行合法合规经营, 以此护航医美行业能够健康发展, 进而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提示

做医美宣传时要多去进行甄别, 对于代言所说的话术千万别轻易相信, 选择医美的时候应该在正规渠道去选, 以理性消费来守护平安。

案件三:查处北京某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

北京经开区管委会展开调查, 经过仔细审查查明, 北京一家特定的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了一则食品广告, 其中包含“尿酸高 找酸友”“您身边的尿酸管家”这样的内容, 而这一行为存在着使用医疗专业用语, 致使所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所涉当事人所发布之广告, 运用了医疗方面的用语, 或者使用了容易致使所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产生混淆的用语,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法针对该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评析及合规提示

近些年来, 伴随生活水准得以提升, 人民群众对于健康的需求日益增多, 可是其中一些经营者, 利用消费者对身体康健的关注以及治愈疾病的期望, 借助夸大、编造功效疗效等方式, 把普通食品包装成具备保健机能甚至能够治疗病症的“神奇妙药”, 误导消费者, 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特别是对老年人等弱势人群或许会造成直接的健康风险以及财产损失。本案件得以依据法律进行查处, 从而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对净化健康的消费环境有帮助, 促进使企业能够自觉依照法律进行宣传, 进而推动形成诚信经营以及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氛围。

消费提示

平常的食品并非医病之物, 那些有着疗效的话术通通都是错误的, 别轻易相信夸大其功效的说法, 守护住钱包才能保障健康。

案件四:查处北京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管局展开调查, 经过查明, 北京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身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状况下, 借助其微信小程序发布了多个普通食品广告, 这些广告宣称具备“调和气血、滋阴补阳、保元益肾、生精壮髓”的功效,还宣称具有“改善肝肾、心脑血管、调解血压平稳”的作用, 甚至表示有“减轻肝负担、延缓衰老”等功效, 此情况存在对普通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以及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违法情形。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有发布普通食品广告含有保健功能这样的行为, 此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依法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及合规提示

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 是适宜特定人群去使用的, 其作用在于调节人体机能。普通食品, 则没有特定的食用人群, 对人体起不到调节机能的作用。在本案里, 当事人于广告当中宣称该普通食品有着保健功能, 这违反了保健食品的管理规定, 还混淆了保健食品跟普通食品的区别, 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很可能造成健康风险以及财产损失。此案件依据法律进行查究处理, 从而维护了食品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对普通食品假冒保健食品、大肆鼓吹保健功能的违法经营行径予以了打击, 进而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特别是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消费安全。

消费提示

切莫听信以为普通食品且无保健作用的东西能防病治病, 商家夸大存在诸多套路, 要做到理性消费, 谨慎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