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1.《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底下简称为《办法》, 它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它出台的意义又是什么呢?

答: 当下, 食品生产经营的方式愈发呈现出多元、多样的趋向。委托生产已然变成食品行业关键的生产组织形式, 涉及的主体、品种以及区域都极为广泛。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系统里, 针对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的规范情形不够明晰, 委托双方对于食品安全责任的划分状态不明确, 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举措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及至完善。

想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 进而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针对食品委托生产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有针对性地防控, 以此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所以市场监管总局才制定了本《办法》。

2.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是什么?

答: 食品委托生产形式多种多样, 从合作模式来看, 存在OEM这种形式, 即受托方依据委托方的需求, 依据其所供应的食品配方、工艺等技术资料来生产加工食品, 并且贴附委托方标识的模式, 还有ODM这种形式, 也即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 运用自身的生产技术或者产品设计, 借着委托方的商标进行产品生产的生产模式, 由于具体委托方式展现形式存在差异, 然而它具备着内在的共性特征。

“三个构成要素”的食品生产行为, 是指受托方遵从委托方要求生产食品全部或部分环节并交付所产食品的行为, 此行为符合本《办法》中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凡属于符合该定义的食品生产行为, 均须遵循本《办法》规定。

“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这一要素一, 主要涵盖这些方面: 其一, 产品技术要求,它要明确产品的名称, 明晰执行标准, 要确定配方, 知晓生产工艺, 清楚包装与标签标识等情况;其二, 原辅料供应要求, 要规定原辅料是由谁来进行提供, 明确原辅料的质量以及验收要求;其三, 发货交付要求, 需明确成品的交付方式。

要素二里所讲的“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 , 这其中所含义的是 , 受托方所承担的全部生产工序 , 再者是部分环节 , 像分装、杀菌等这类的生产活动。

要素三“交付所生产食品”, 是说受托方要按照发货交付要求, 这里面涵盖交付方式以及交付对象两点, 把所生产的食品依照约定的方式交付给委托方, 或者是委托方所指定的对象, 像发送到指定的仓库放置, 让指定的对象自行去提货这种情况, 又或者是依据订单把食品发送给终端客户这种情形等等。

3.采用商标授权的方式来生产食品, 以及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去生产食品 , 这样的情况会属于《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吗?

答:商标授权和特许经营是常见的商业合作模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依据, 商标授权意味着商标注册人能够利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 许可别的人去使用自身的注册商标。许可人需要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加以监督。被许可人应当确保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过许可去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定要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面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以及商品产地。

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 是这样一种经营活动: 它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也就是特许人通过合同形式, 把自己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 这些他经营者被称作被特许人。被特许人要按照合同约定, 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并且还要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在商标授权以及特许经营模式期间 , 看双方有没有出现食品委托生产的行为。这可要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来判断。要是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定义里的 “三个构成要素 ”。也就是 , 受托方依照委托方的要求。去进行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且有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这样的情况就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那种不属于食品委托生产定义范畴的商标授权行为, 以及特许经营行为, 是没必要依照食品委托生产来实施管理的;委托的双方不允许借着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这类方式, 去减轻或者消除自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4.当今食品行业里头, 常见的什么样的情形是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范畴之内的, 什么样的情形又是不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范畴之内的?

答: 对部分行业里头常见的情形属不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开展举例说明, 用来供人参考。具体的判定呢, 还得结合实际状况、进行综合认定。

情形1:食品经营者定制

一种情况是, 食品生产企业依据食品经营者所提要求, 去专项定制生产特定预包装食品, 之后向着销售公司或经销售公司指定好的其他销售方进行交付, 在这种状况之下, 销售公司以及食品生产企业之间呈现的当归于委托生产关系 ;另外, 另外此类特别情形是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情形2:商超自有品牌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依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商超, 包含线上)的要求来开展食品生产工作, 会经过授权把商超自有品牌或者标识logo印在食品标签上面,食品由商超进行独家经销、专卖, 该商超与食品生产企业之间是委托生产关系。这种情形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情形3:集团企业内部委托

在集团企业的范围以内, 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 就是不同的子公司, 它们生产的是同一款食品, 然而却标示着不一样的生产地址以及其他生产者相关信息, 针对这种情形, 是可以不按照食品委托生产行为来开展界定工作的。

在集团企业的内部范畴之中, 如果出现了母公司委托子公司, 或者是不同的子公司相互之间进行常态化的委托生产食品这种情形, 并且集团企业已经制定了用以进行统一管理的相关制度的话, 那么就可不按照这样一种食品委托生产行为来进行界定。

集团企业之中, 母公司或者子公司, 要是接受了集团之外的委托, 这种行为就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那么就应该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去执行。

情形4:联名款食品

若合同双方约定, 只是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之上使用特定文字、图案等, 然而却不对产品名称、配方等跟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要素、交付以及销售形式范围作出具体约定时, 那么联名方式不会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 这种情况不属于委托生产所形成的关系。

情形5:专供原辅料或半成品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定制生产的原辅料, 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 以及半成品, 用于更进一步的生产加工和制作, 并且在标识上标明专供信息, 而且不面向市场其他客户销售, 这种专供原辅料或半成品的生产, 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若面向市场其他客户销售, 其生产行为则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情形6:辐照加工环节

倘若食品生产企业, 把辐照加工环节, 此环节一般作为灭菌消毒程序, 外包给拥有资质的单位去开展处理, 那么这种行为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情形7:多重委托生产食品

A公司身为委托方, 委托B公司去生产某一款食品, B公司接着又委托了C公司进行实际生产。处于这种情形之下, A公司跟B公司、B公司和C公司, 都构建成了本《办法》所规定的委托生产关系。其中呀, 在B公司自身具备相应生产许可以及能力的前提条件下, 它把生产活动委托给了C公司。

对于上述这些公司而言, 它们都需要遵循本《办法》里针对委托方以及受托方的相关规定。其中, A公司身为最终产品委托方, 得对该食品的食品安全承担负责, 并且要对生产整个过程实施监督。另外, B公司既是A公司的生产受托一方, 同时还是C公司的委托方, 其应当对自身承接的生产任务以及转委托这一行为担当责任, 另外还要对C公司的生产行为予以监督。而C公司作为生产者之一, 应在受到委托所涵盖的范围之内, 对自身的生产行为负责。

要是这款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 那么它的标签之上, 应当于紧邻的位置, 标注好委托方A公司的名称, 委托方A公司的地址, 委托方A公司的联系方式, 还得标注受托方B公司的名称, 受托方B公司的地址, 以及受托方C公司的名称, 受托方C公司的地址, 并且要分别在前面冠以“委托方、受托方”, 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这样的字样。

情形8:仅商标授权

商标的持有一方, 也就是授权方, 仅仅是准许他人使用已注册的商标, 以此收取商标使用方面的费用, 然而却不存在参与食品产品相关配方设计的情况, 也不会提出关于生产层面的具体要求, 更不会获取产品的所有权, 产品是由被授权的一方自行去开展生产活动, 自行进行销售工作, 授权方并不牵扯于生产经营这一系列活动之中, 像这样的情形并不归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5.委托方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依据这本《办法》当中的规定, 委托方应当依法去获取食品生产经营方面的许可, 或者开展仅仅是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工作, 要有监督受托方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当中约定的内容来进行生产的能力, 并且要保证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详细来讲, 食品生产委托方应当具备下面这些条件: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 应当持有处于有效期之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开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 应当进行备案并且备案处于有效期之内。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针对食品生产经营, 以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经营采用了各异的准入制度缘故, 此《办法》第三条明确委托方须“依循法律规定”获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是开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委托方是否要取得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需依据委托生产的实际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操作。

(2)具有监督受托方依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来开展生产活动的能力, 这涵盖着熟悉食品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标准、对受托方生产行为予以监督、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进行成品抽样检验、开展标识审核、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能力。

(3)该主体是具备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能力的, 这其中涵盖了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去构建完善且契合委托生产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还要配备与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且要制定如《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及《食品安全员守则》这类规定等。

6.如何理解“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

答: 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内容, 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要求, 对于需要完整工艺生产出来的食品, 不可以把部分环节委托给他人进行生产。

7.受托方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依据该项《办法》的规定, 受托的一方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获取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当中所记载明细的食品类别以及品种, 应当涵盖受托进行生产那些食品的类别以及品种, 并且要具备与之相对应的生产能力以及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详细说来, 受托的一方应当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1)受托方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该许可证处于有效期范围之内, 并且被获准许可的食品类别以及品种明细当中应当涵盖受托生产的产品。

(2)受托方应当具备与受托生产食品的类别、规模以及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还要有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这其中涵盖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与管理制度等生产条件, 并且能够不断持续保障生产过程合乎规定, 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建立起适配情况相应契合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配置关联适配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制订《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

8.委托方对于委托生产这种行为, 应当去建立起来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以及应当实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都该包括些什么呢?

答: 针对委托生产行为, 委托方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并且要执行该制度, 其主要涵盖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食品安全责任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2)受托方资质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查验制度;

(3)委托生产合同报告管理制度;

(4)原辅料控制管理制度;

(5)食品标识审核制度;

(6)受托方生产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7)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制度;

(8)抽样检验制度;

(9)食品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制度。

9.受委托的一方, 针对委托进行生产的那种行为而言, 应当要建立并且执行哪些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呢。

答: 对于委托生产行为, 受托方需要建立并且执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主要涵盖但不限于:

(1)食品安全责任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2)委托方资质查验制度;

(3)委托生产合同报告管理制度;

(4)原辅料采购与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5)食品标识审核制度;

(6)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7)出厂检验和留样管理制度;

(8)交付管理制度;

(9)贮存与运输管理制度;

(10)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1)食品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制度。

10.委托方是否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答: 依据本《办法》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的企业, 应当依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 针对食品委托生产的活动, 去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 并且所配备的人员, 应当符合以下的要求:

(1)具备履行对委托生产行为予以监督的能力, 懂得应对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相关规定, 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 熟悉食品安全法规, 知晓食品安全规章, 了解规范性文件, 清楚食品安全标准知识, 拥有识别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具备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2)知晓食品安全关联的设施设备, 明白各项功能用途, 清楚工艺流程的具体步骤, 懂得操作规程的详细要点, 熟悉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的控制要求。

(3)具有按照岗位职责去构建以及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能力, 拥有落实风险防控举措的能力。

(4)食品安全总监需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且要通过考核, 食品安全员同样应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而后通过考核。

若委托方身为食品生产者, 要是其获准的食品生产许可里食品类别与品种明细, 跟所要委托生产的食品类别不一样, 那么就得在原本拥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范畴之上, 去配备和委托生产的食品相适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是二者是一致的, 那就能够按照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监督的实际所需, 来增添人员配备。

若委托方归属为是食品经营者, 本应在存有那依据所经营食品适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础之上, 额外增添配备符合委托生产行为适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1.受托方是否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答: 依据本《办法》的规定, 受托方得是依法获取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 要依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制订《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 严格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总监以及食品安全员需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且通过考核。

12.委托方如何对受托方资质进行查验?

答:委托方对受托方资质的查验主要包括:

(1)食品生产许可证, 要去核对其有效期, 还要核对关键信息是否属实, 并且要核对载明的信息是否属实。

(2)先查看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所载明的食品类别以及品种明细, 接着依据相应食品安全标准里关于食品分类的规定, 去核对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之中, 是不是涵盖了打算委托生产的食品类别。

(3)受托方所具备的实际生产能力, 以及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像那种与委托生产品种相适配的生产条件, 还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的制度等等。

(4)生产状态是否持续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等相关要求。

13.受托方如何对委托方资质进行查验?

答: 受托方需要对委托方进行核验, 查看委托方是不是按照法律规定取得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或者只是进行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 还要核对许可备案是不是处于有效期之中, 另外, 对于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里的关键信息, 以及所载明的信息, 都要核查是否属实。

14.食品委托生产如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回复称, 这本《办法》对报告给出了具体要求, 委托的双方理应依照这本《办法》规定的那样及时去报告。具体的报告内容能够参照《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参考样式)》(附件部分)。

在那些已然构建起信息化系统的区域, 倡导优先运用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所指定的信息化平台进行线上报告。而在那些尚未搭建信息化系统的地区, 则能够递交加盖公章的纸质报告。

15.委托生产食品使用原辅料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 本《办法》针对委托生产食品时, 使用原辅料, 其中涵盖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这一情况加以监管, 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1)不管是谁来提供, 都得对其所提供的原辅料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原辅料采购要符合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原辅料使用也要符合相应规定, 供货方需要提供供货者的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不管是由谁来提供, 受托的一方都应当依照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规定, 去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 而且要作出记录, 要是不符合要求的话就不可以进行采购以及使用。委托的一方不可以随便就授意、要求受托的一方去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辅料。

(3)委托方需针对受托方的采购行为以及进货查验状况完成监督的要求, 受托方不准拒绝、不准实行阻碍行为、进而不准作出干扰行径。受托方不可接纳那些来源不明的、其成分不清楚的以及标识不清楚的原辅料来用于食品生产活动。

16.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有哪些要求?

1.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对食品标识作出了明确规定。2.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等等一众法律法规, 也对食品标识有着明确规定。3. GB 7718这个标准, 同样对食品标识作出了明确规定。4. GB 28050这个标准, 也对食品标识作出了明确规定。5. 上述这些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 其中包含产品的执行标准, 都对食品标识作出了明确规定。6. 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 应当符合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如果依照本《办法》之规定, 那么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识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即在紧挨的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以及地址, 还有联系方式, 同时标注受托方的名称以及地址, 在名称之前冠之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并且不得使用“监制、推广、经销”等去替代“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非直接供消费者知悉的原辅料, 以及半成品, 还有预包装食品之中, 其委托方的名称、及受托方的名称, 同时包括那些地址, 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能够借助说明书, 或者合同等途径, 来予以标注。

17.委托方应如何对受托方实施监督?

答: 本《办法》作出规定, 在委托生产合同里, 需要列明委托方针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是什么, 监督方式是怎样的, 监督频次为多少, 并且要明确实施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监督方式是何种, 以及关于监督记录等所提出的要求。

从监督内容方面来看的话, 通常来讲, 它应当涵盖受托方的场所环境这一情况, 还有设备设施的相关因素, 以及人员管理的具体状况, 原辅料控制的各维度情形, 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的种种要点, 产品配方以及执行标准的有关方面、另外检验控制状况, 运输和交付控制的各个要素, 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的涵盖内容, 还有生产记录等一系列事项的风险管控实际状况。

监管模式之中, 委派人可以通过自主遣派人员, 或者雇请第三方组织驻厂、巡查等方式针对受托人的生产行径施行监督。倡导委派人运用信息化法子开展监督。

在监督频次这一方面, 应当是由委托的双方依托具体的委托生产情形去约定具体的监督频次, 以此来保障委托方可以及时察觉并且纠正委托生产进程当中的风险问题。

另外, 委托的一方需要记载其针对受托一方生产行为实施监督的那种情形, 并且, 有关的这份记录要由委托的双方来予以确认, 之后, 双方还要各自留下来加以保存哦。

18.委托方究竟该以怎样的方式, 针对自身所开展的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 去进行检查评价呢?

回覆称, 委托生产食品的一方, 需要定时针对自身所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情形, 展开检查评估, 通常涵盖以下方面:

(1)稽查食品委托生产相应制度有无健全、完备, 审视委托生产活动里每个环节是不是依照要求予以管理。

(2)所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是不是拥有针对委托生产行为展开管理的专业知识以及技能, 并且能够切实履职达到相应要求。

(3)其所供应呈现的食品原料, 以及食品添加剂, 还有食品相关产品等, 是不是契合食品对应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呢。

(4)是不是依从确保食品安全的需求, 去抽取托人代工生产的食品来做检验呢。

(5)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规定;

(6)检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故隐患;

(7)发现问题食品是否及时召回处理等。

19.对于受托方开展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 委托方究竟该通过怎样的方式去进行检查评价呢?

答: 委托方需依照委托生产食品的生产特性, 于生产条件维持情形、生产行为合规情形、产品合格情形等层面, 针对受托方展开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的检查评估, 通常包含:

(1)生产食品处的场所环境, 是否处于正常安全运行状态, 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安全运行状态, 工艺布局是否处于正常安全运行状态?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不是健全、完整, 生产进程里的每一个环节有没有依照控制要求开展操作以及控制。

(3)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有无严格依照操作规范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来执行, 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人员, 有没有拥有履行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 专业技术类岗位的人员, 是不是具备对应的专业技能呢。

(4)在食品生产进程里利用的水, 以及原辅料, 还有食品相关产品等, 它们是不是契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呢?

(5)生产记录、产品检验和留样记录等关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6)食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

(7)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委托生产食品质量安全的因素。

20.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如何进行出厂检验?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规定, 食品得检验合格之后, 才能够出厂, 或者进行销售。委托生产的食品, 应当采用“受托方检验、委托方查验”这种方式来检验。也就是受托方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去检验, 委托方查验受托方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 进而按照确保食品安全的需求抽取样品展开检验, 以此保证委托生产的食品契合食品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要求。

21.委托方的委托生产记录有哪些、保存有哪些要求?

答:委托方委托生产的相关记录至少应当包括:

(1)委托生产合同及报告记录;

(2)对受托方资质、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查验记录;

(3)对受托一方生产之际行为予以监督的情况记录, 针对委托生产该种食品之时原料采购以及使用状况的记录, 关于产品配方的记录, 就执行标准的记录, 涵盖关键风险点控制情况的记录, 还有对产品标识审核情形的记录。

(4)那受托方所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的查验方面的记录, 以及委托生产食品样品在检验这块的记录。

(5)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检查评价记录。

22.受托方的委托生产记录有哪些、保存有哪些要求?

答, 受托方需要依据食品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定, 真实且准确地记录委托生产食品的过程, 并且要按照规定来保管相关记录, 并且, 针对委托生产行为, 还应当增加以下记录:

(1)委托生产合同及报告记录、委托方资质证明文件查验记录;

(2)接受委托方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3)接受委托方对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的记录。

23.委托生产食品不合格的,由谁负责召回?

答: 依据本《办法》的规定 , 若委托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或者存在有证据能够证明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 , 那么应当由委托方依照法律规定召回已经在市场上进行销售的食品 , 还需要通知相关的经营者以及消费者 , 并且要记录召回以及通知的情况。受托方应当对委托方实施召回给予配合。委托生产食品的召回应当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去执行。

24.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对委托方进行监督管理?

回答是, 这本《办法》针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委托生产监管职责予以明确以及细化, 涵盖日常监管这种情况, 还有案件查处这种情形, 包含区域协同这一方面, 涉及信用管理这一范畴等方面的要求。

接到委托方报告后,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本《办法》规定, 把委托生产行为归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范畴, 依法展开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开展监督抽检工作, 依法开展监督抽考工作, 依法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对委托生产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依法查处, 对委托生产范围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依法查处, 对委托方能力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依法查处, 也对委托方行为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依法查处。

25.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对受托方进行监督管理?

答: 受托方属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应当依据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定, 针对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行为, 去实施监管, 并且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对于受托生产行为, 强化监督管理。

26.《办法》是否适用特殊食品?

答: 《办法》的第一条,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的委托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二条,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的委托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所以, 《办法》规定属于普适性要求, 特殊食品也涵盖其中。需要着重指出的是, 《办法》第二十九条有规定, 法律对特殊食品的生产、加工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行政法规对特殊食品的生产、加工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部门规章对特殊食品的生产、加工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食品的生产、加工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 国家针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这类特殊食品, 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举措。依据第八十一条规定可知, 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产品配方, 理应经过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原食药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清晰说明, 其中明确规定,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是不可以接受其他单位以及个人委托的, 此举为的是不为其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另外还明确指出,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依照规定是不得通过合同或者约定这种方式的, 进而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表明, 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时, 应当提交相关注册文件。第二十九条指出,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另外还应载明产品的注册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三条规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本企业申请获批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来组织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作出规定, 禁止有伪造行为, 禁止有涂改行为, 禁止有倒卖行为, 禁止有出租行为, 禁止有出借行为, 禁止有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相关行为。

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来看, 保健食品的委托方得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 受托方要能够完成委托生产品种整个的生产过程。备案的保健食品不准进行委托生产, 不过保健食品的原注册人能够对转备案保健食品开展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委托生产活动在契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之上, 还应当符合其他法律法规里关于特殊食品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原辅料等相关规定。

27.在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 人开展保健食品委托生产这个行为的时候, 是不是得去获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又或者是要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国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施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的, 从事食品销售的, 开展餐饮服务的, 应该依法取得许可。不过,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单是销售预包装食品的, 无需取得许可。只是销售预包装食品的, 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进行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属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之类行为, 得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也预包装食品备案。本《办法》将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委托方需要拥有监督受托方依循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的能力, 并且要保障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要着重指出的是, 那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 这里面还涵盖注册转备案凭证持有人, 当其是以委托方的身份去委托生产保健食品时, 按照法律规定所拿到的那个食品生产许可, 并不硬性规定一定要包含保健食品这类特殊食品的食品类别以及品种明细;而假如是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又或者仅仅是进行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这种情况, 针对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是不予作要求的。

28.本《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 这本《办法》会从202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在这本《办法》施行以前, 鼓励企业依据自身实际情况, 合理安排生产, 提前准备相关的生产资料以及变更产品标签。在这本《办法》施行以前生产的食品, 能在保质期内持续销售直到保质期截止, 且不超过保质期最后的结束时间单位。这本《办法》施行以后, 企业必须严格依照这本《办法》的规定去执行。

附件: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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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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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