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6〕第19号

当事人:中山市万耀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5039962Y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于海玲

申请注销登记事项:注销登记

从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来看, 在2025年10月9日这一天, 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通过隐瞒重要事实从而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情况, 进行的是受理操作, 之后还开展了调查举措。

于2022年那一个让人难以忘怀的8月19日, 当事人申请了简易办理注销登记, 在这个过程当中, 提交了一份《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这份承诺书上有着申请人于海玲虚假的签名, 而且在这份承诺书中明确记载着“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然而当事人却有所隐瞒, 隐瞒了其与余姚市建发电器厂之间, 透过经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具有特殊意义的10月12日作出的生效判决【判决编号为(2016)浙0281民初8488号】所确定的尚未执行完毕债务, 随后在2022年8月22日这家公司成功取得了我局核准的注销登记。

用来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当事人的机读档案资料, 申请人向本局古镇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 还有撤销冒名登记申请报告或该说明, 以及自述书, 笔迹司法鉴定书, 委托书及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本局古镇分局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制成的询问笔录, 对当事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委托代办人制成的询问笔录, 第三人提供的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 浙0281民初8488 号】,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浙0281民初12310号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浙02民终7761号】, 本局古镇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场判定觉得, 相关当事人的这般举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对应的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撤销。

本局依照法律规定,已向那些具有相关利害关系的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这份告知书的文号是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19号。那些具有相关利害关系的人,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 并没有提出陈述, 也没有进行申辩, 更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 在本局所做的决定当中, 是要作出像下面这样的行政处理决定, 也就是要撤销当事人在2022年8月22日经过核准之后所进行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内容, 我局会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对当事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事项展开公示。

要是对这个决定不服, 能够在决定书送达日期开始计算之后的六十天以内, 朝着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在六个月的时间范围之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没办法向当事人通过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的方式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 所以现在进行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过去三十日就视作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