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在2026年6月, 为了把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给落实好, 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压紧压实, 把“案例教育法”充分运用起来, 让执法案例起到警示震慑、以案促改的作用, 引导相关企业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把3起特种设备安全违法典型案例梳理公布了。
案例一
安徽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案
情况介绍如下: 在2025年8月6日这天, 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 对某中心的3台电梯维护保养状况展开检查, 结果发现, 维保单位是安徽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其维护保养记录有着这样的问题, 存在维护保养项目填写虚假结论的情形, 还存在填写虚假维护保养日期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该款的规定是这样,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 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保证施工安全’。当事人的该行为, 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以及未真实准确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就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情况, 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还要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若有违法所得, 则没收违法所得。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即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基于这些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且予以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 在2025年1月4日, 以及2025年4月11日, 因未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来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分别受到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的两次行政处罚, 所以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6000元。
典型意义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作出规定,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间, 严格去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的要求, 以此来保证其正在维护保养的电梯具备安全性能。电梯能够安全运行这一情况, 离不开真实且可靠的维护保养, 虚假维保、“以修代保”这类违法行为极易产生特大安全隐患, 针对这种种情况必须依照法律予以查处。
案例二
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从事叉车作业案
2025年4月7日, 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对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展开现场检查, 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去从事叉车作业的情况, 于是执法人员在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025年9月10日, 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复查, 并且发现该公司依旧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当事人做出的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以及作业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取相应资格, 才可以从事相关工作……”这一规定, 已然构成了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去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即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会责令限期改正, 若逾期未改正, 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还要处一万元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其中包括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基于此规定, 决定作出处罚, 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作业的人员, 须依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才能够从事相关的工作, 这具有典型的意义。聘用没有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去操作叉车, 这属于典型的规定作业人员无证且正在上岗的违法行为。这些无证作业的人员, 他们并不熟悉叉车的各类安全操作规范, 对于风险应急处置流程也不熟悉。这样非常容易引发车辆碰撞的情况, 还能致使货物发生倾覆, 进而导致出现人员伤亡这样的安全事故, 并且埋下重大的安全隐患。
案例三
芜湖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案
日期是2024年11月27日, 当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呢, 在此当中发现在芜湖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当日14: 43: 43到16: 00: 01这段时间的气瓶充装记录里, 芯片编码是340222000929的气瓶一共有41条充装记录。当事人的这种行为并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 - 2021)8.6.3.1当中的“(2)气瓶充装过程中, 应当逐只进行检查, 并且填写充装记录”这一规定。(3)对于检查记录以及充装记录而言, 能够采用电子记录的方式, 并且此相关规定要求应当经由作业人员签字予以确认。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容为, 若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并没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所给出的要求来开展充装活动, 那么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同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情节严重的话, 便会撤销其充装资格。基于以上规定, 最终决定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 并且给予其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在于,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清晰明确地作出要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需依照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要求去展开充装活动。若违规开展气瓶充装活动, 那么极容易引发气瓶泄漏、爆炸以及燃烧等重大安全事故, 进而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