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6〕45号

市药监局, 市知识产权局, 市计量质检院, 各区县局, 市局各处室, 直属单位:

《重庆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获市局2026年度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 自2026年6月20日起实施, 实施中遇问题, 及时向市局食品协调处反馈。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全市食品(包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 就是以下所说的情况)生产经营相关主体, 进行督促以及指导, 使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强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 规范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以下简称为食安监、食安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确保食品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它的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联结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这个办法。

第二条  所谓本办法当中所讲的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某个主体, 涵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服务提供者, 具体所指的是:

(一)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企业;

(二)它是个体工商户, 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它是自然人等非企业类的, 它是食品生产的市场主体, 它是食品销售的市场主体, 它是餐饮服务的市场主体, 这里说的就是这么些组织形式。

(三)集中用餐单位;

(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食品集中交易, 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直播电商平台), 以及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运输服务提供者等。

第三条  于全市辖区范围之内, 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各类主体, 以及其主要负责人, 还有食安监人员与食安员, 依据法律规定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 以及针对这种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之相关情况, 适用此办法。

第四条  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那些相关主体, 要对自身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承担责任, 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提出的要求, 来从事生产经营还有服务活动, 做到诚信自律, 接受监督, 确保食品安全, 落实如下食品安全责任制要求:

(一)创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依据规定按需配备、开展培训、进行考核食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 促使各项所要求的食品安全责任落实至具体个人。

(二)依照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这般自查要求予以落实, 按一定的周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检查评价, 以此来确保食品安全。

(三)如实地进行记录, 关于食安监, 关于食安员的配备状况, 关于其调整的情形, 关于履职的情况, 一并进行存档, 以便查考备用。

(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提供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所需的相关条件;

(六)执行食品安全方面诸多法律, 践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 履行食品安全有关规章, 达成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别的食品安全所需承担的责任句号。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有关主体, 依据经营的业态状况, 规模的大小情形, 食品的类别情况,风险的等级状况, 以及管理的水平情形, 划分成为以下的三种类型: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属于大中型主体;食品生产企业, 规模为大中型, 其从事销售、餐饮服务, 并且包含同等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中央厨房;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 以及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幼儿园食堂, 用餐人数每餐次平均 300 人以上, 养老机构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 学校食堂用餐人数每餐次平均 500 人以上及其承包经营企业, 其他单位食堂用餐人数每餐次平均 1000 人以上及其承包经营企业, 供餐人数 1000 人以上的供餐单位;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 规模为大中型,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贮存业务;食品运输者、展销会举办者, 规模为大中型;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大中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直播电商平台, 在本市注册(备案)。

小型主体包括: 小微型食品生产企业、小微型食品销售企业, 小型餐饮服务企业(包含同等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用餐人数不满300人的幼儿园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 用餐人数不满500人的学校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 用餐人数大于200人且不满1000人的其他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 供餐人数不满1000人的供餐单位, 其他食品仓储企业, 其他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 其他展销会举办者, 小微型食品运输者,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和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负责本市内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 其他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以及在本市注册(备案)的其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直播电商平台。

微型主体包括,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个体工商户, 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销售个体工商户, 微型餐饮服务企业, 其他餐饮服务个体工商户, 用餐人数200人及以下的其他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单位, 食品摊贩, 其他食品贮存、运输者。

前面条款提到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其规模方面大小的划分标准, 是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来加以执行的。食品展销会举办者、以及第三方平台等诸般主体, 是参照其他没被列明白的行业有关标准去进行划分的。法律法规针对餐馆经营者等对象, 在规模大小划分标准上另外有规定的, 那就依照那种规定。

各区县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能够依据实际情况, 针对小型以及微型的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的划分, 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六条 规模大小不一样, 食品类别不相像, 风险等级有差异, 管理水平各不同, 安全状况也有别, 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 应当配备与之相适应的食安监, 还要配备食安员。

在大中型主体方面, 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安监以及食安员, 小型主体呢,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安员, 微型主体则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安员, 对于具备条件的小型主体鼓励其配备食安监, 另外允许聘请第三方机构中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来担任食安员。

担任食安监的人员, 需是食品生产经营对应相关主体的管理层这一范畴里的人员。对于按既定规定确实不需要配备同时也没有配备食安监的情况, 食安监所涉及的相关职责, 由其主要负责人, 或者由其所指定的食安员来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主体, 应当把食安监的情况, 食安员配备的情况, 食安员变更的情况, 予以记录, 并且存档, 用来备查。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能够采用签订聘书这一形式, 还可以借助会议纪要这种方式以明确, 也能够通过文件任命的途径, 甚至是利用现场公示的办法, 去明晰食安监以及食安员, 进而保障食安监、食安员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而言, 主要负责人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承担着全面负责的职责。

食品安监遵循岗位职责所需, 向主要负责人背负起相应责任, 辅助主要负责人达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推进。

食安员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 对食安监负责, 或者对主要负责人负责, 其从事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主体,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去明确食安监以及食安员的岗位职责,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且执行《食品安全总监职责》与《食品安全员守则》。微型主体所配备的食安监、指定的食安员, 被鼓励按照食品安全总监职责还有食品安全员守则, 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主体所配备的食安监人员以及食安员, 其应当具备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能力。

大中型主体被鼓励配备的食安监, 要有食品、农业、公共卫生、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并且要有2年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历;又或者要有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以及3年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对于大中型主体所配备的食安员, 以及小型主体所配置的食安员, 要求其具备食品、农业、公共卫生、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或者拥有超过1年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鼓励微型主体, 明确食安员, 食安员需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且要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常识, 还要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鼓励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师等级资格的人员担任食安监、食安员。

第十一条  那些食品生产经营上相关主体, 因食品安全方面违法而被吊销许可证, 其里面的法定代表人, 还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从处罚决定给出之日开始计算, 在五年的时间范围之内, 是不可以去担任食安监、食安员的。

由于食品安全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及超出有期徒刑刑罚的人员, 其一辈子都无法担任食品安监、食品安全员。

第十二条 食生产经营关联主体首要负责人需支持并保障食安监、食安员依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事务, 给其予以必需工作条件、教育培训以及岗位待遇, 在于做出关乎食品安全重大决定前得充分倾听食安监、食安员的意见。

当食安监、食安员察觉到存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风险隐患之时, 应当即刻付诸实施防范举措, 迅速上报给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安监。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安监应当马上去组织展开分析研判, 进而采取处置办法, 以此来消除隐患、防控风险。倘若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 那就应当立刻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并且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大中型主体, 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并进而结合实际查找确认风险点, 然后建立完善符合实际情况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且进行动态调整, 最后经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食安监签批之后落实。小型主体亦如此行事, 参考该清单, 结合实际查找确认风险点, 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清单并动态调整, 经签批后落实。

在生产经营的这段时期当中, 无论大中型、还是小型的主体, 都应当切实去落实食品安全进行自我检查的相关要求, 进而建立并且执行每日进行管控、每周展开排查、每月予以调度的各项工作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机制。而对于执行的具体情况, 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并且留存档案以便日后查考。要是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另外还有别的规定, 那就依照其规定去办。

(一)每日实施管控, 食安员每日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展开检查, 进而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即便未发现问题, 同样应当予以记录, 推行零风险报告。

(二)食安监或者食安员, 进行周排查, 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 分析研判本周食品安全管理状况, 研究解决“日管控”问题整改, 包括从业人员内部报告处置等情况, 进一步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三)每月进行调度安排, 该项工作中, 主要负责人需每月最少听取一回食安监或者食安员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针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的管理状况, 对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从业人员内部报告处置等情况予以总结, 进而针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方面的安排, 最终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对于前款规定以外的那些具备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 予以鼓励, 要使其建立起实施日管控的工作制度, 建立起实施周排查的工作制度, 建立起实施月调度的工作制度, 还要建立起相应机制, 以此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将“结合实际确定自查项目”改为“依据实际状况来确定自查项目”将“采取文字、表格、图像、视频等适当形式予以记录”改为“运用文字、表格、图像、视频等予以恰当形式进行记录”, 改写后的内容为: 微型主体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依据实际状况来确定自查项目,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 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情况运用文字、表格、图像、视频等予以恰当形式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微型餐饮服务企业, 以及餐饮服务个体工商户, 每周起码开展1回自查, 着重检查许可有效期, 再检查许可类别, 进一步检查场所环境卫生, 接着检查进货查验以及贮存, 随后检查加工操作规范, 之后检查餐用具清洗消毒, 最后检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这些内容。

每月当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起码得开展一回自查, 着重检查登记证的有效时期限, 检查许可的类别, 检查场所的环境清洁卫生情况, 检查进货时的查证以及贮存状况, 检查关键加工环节的把控情况, 检查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检查产品标签标识的情况, 检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内容。

已经获取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个体工商户, 在每个月当中, 至少得开展1次自我检查, 着重去检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以及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 还有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情况, 进货时的查验以及贮存状况, 产品标签的标识情况, 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等诸多内容。

对于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销售者来说, 每个月起码都要开展1次自我检查, 着重检测备案的情况, 场所的卫生条件, 进货以及查验和贮存状况, 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状况, 过期食品的处置等诸多内容。

食品摊贩, 每月起码开展一回自查, 着重查看所查备案状况, 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 进货时对于货品的查验状况以及贮存状况, 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状况, 过期了的食品的处置状况等一系列内容。

个体工商户, 其从事食品贮存工作, 每月最少要开展一回自查, 着重去检查备案的情况, 以及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 还有温湿度的控制情形, 以及过期食品的处置情况, 以及出入库的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身为从事食品运输的个体工商户, 每月起码得开展1次自我检查, 着重去检查准营准运许可的有效期限情况, 检查运输工具的清洁维护以及温湿度控制状况, 对运输工具的管理状况加以检查, 查看出入库方面的记录, 还要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等诸多内容。

各个区县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需要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 指挥辖区以内和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主体, 恰当地判定食品安全自查的频次, 以及食品自查的项目。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促使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去构建完备的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需要确定专门具体的人员来受理从业人员所报告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通常是由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安监、食安员来担任。

鼓励那些从事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主体, 对那些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从业人员, 给予奖励。具备条件的主体, 可以设立专门的资金, 并且在从业人员参与评先评优、职业发展等方面, 给予优先考虑。

有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向进行市场监管职能施行的部门去告发存在违法的行为, 在经过查看证实是符合实际情况并且这件事情已经完成结案了之后, 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主体, 要针对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 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针对食安监、食安员开展涵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标准以及专业知识等内容进行的培训、考核工作, 以确保培训能够取得相应效果, 要对培训考核情形予以记录且存档, 绝不可作出弄虚作假的行为。

那些属于大中型、小型范畴的主体所对应的食安监人员、食安员, 每年参与培训的时间是不得少于40小时的, 并且这里面集中培训的时间是不少于8小时的。而微型主体的食安员, 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 在这些微型主体当中, 那些规模较大、风险较高的, 其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中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抽查考核, 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中食安监、食安员的监督抽查考核, 监督抽查考核不收取费用。

若监督抽查考核呈现不合格状况, 那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理应执行督促这一行为, 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 使其及时着手展开岗位调整、强化培训等多个方面的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施行食品行政许可(备案)以前, 生产与经营展开活动开业前头, 食品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员上岗开展工作之前这些时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免费给予食品安全方面推广与依法解说的学习与训练。

对于新申办行政许可(备案)的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主要负责人、食安监、食安员被鼓励在许可决定、生产经营开业前参加专门的普法培训, 且培训后要经考核合格;其中, 食安监、食安员最晚应当做的是当他们上岗之前参加普法培训, 并且必须经考核合格。

激励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关联主体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参与法律普及培训, 在通过相应考评的情况下, 将其认定为在该年度或者本周期的监督抽查考评里达到合格标准, 而参与如此法律普及培训的经历时长, 能够用以扣减免去那些由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所组织开展的从业集中培训的长度时间时长。

第十九条  与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主体, 需依照要求, 把营业执照、许可(备案)所涉及的信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信息、最近一次监督检查的结果记录(此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着重要影响)等关乎食品安全的各类信息, 在生产经营的场所当中, 于醒目位置处, 或者借助信息化的方式予以公开,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安全自查的项目、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的情况等相关信息, 应当留存归档, 以备查阅参考。

第二十条  摸索着构建, 食品安监人员、食品安管员, 去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记分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 制定了食安监、食安员履职记分规则, 针对食安监、食安员履职的情况, 实行负面扣分与正面加分相互结合的记分管理。

记分周期是十二个月, 基础分值是12分。记分周期从被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首次明确成为食安监、食安员那天开始, 持续计算。

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食安监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承担日常监管工作相关事宜, 负责食安员的履职记分, 负责结果运用, 负责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区县这个范围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主体, 还有食安监、食安员那些违背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行为, 除了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之外, 对于食安监、食安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轻微程度给予负面的扣分。

第二十二条  若食安监岗位人员及食安员, 于自身工作职责履行进程之内, 可以把举报重大违法行动、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样式等突出表现呈现出来, 经过查看验证一旦确凿吻合事实, 那么区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部门就应当给予正面性质的加分, 在一个记分周期范围之内其最高允许加到六分的分值。

加分分值不得转入下一记分周期,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

第二十三条  假如于一个记分周期当中, 食安监、食安员职责履行所记分数降低至为6分以及6分以下的情况, 那么就会经由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针对所在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的食安监、食安员以及当事人展开约谈。

如果履职记分降低到0分或者更低, 那么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要把当事人记分状况通报给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的主要负责人, 还要组织其参加普法培训, 并且要把它纳入到对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风险分级的动态风险因素里进行量化评价, 进而动态调整监督检查的频次。

对当事人而言, 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及时通知其参加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有关的普法培训。一旦考核合格, 记分就要恢复到12分, 进而重新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要是当事人未参加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 那么当事人就不得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当中的相关主体, 没有按照要求去参加约谈, 没有及时对于参与作督促使其参加普法培训, 任用了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去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在此种情况之下, 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应当强化对主要负责人的教育, 可视实际情况去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第二十四条  由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记分管理决定, 该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去通知当事人, 是这样的。

身为当事人, 要是对记分决定持有异议, 那么自收到通知之日之际可起算, 于5个工作日的时间范围之内, 朝着作出记分决定的那个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去提出申诉。

申诉事项, 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复核工作, 对于复核的结果, 要在5个工作日之内让当事人获悉。针对于经复核过后, 要是存在需要更正记分这样情况的, 实施记分行为的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当即就要做好更正举措。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把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 建立且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的情况, 作为监督检查重点, 还要把发现并整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等情况, 作为监督检查重点。

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 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这个过程当中, 针对自行发现的风险隐患, 会及时进行管控, 并且整改到位, 当情节轻微, 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时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经过核查之后, 能够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积极地引导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加强食安监信息化培训, 加强食安员信息化培训。提高经营过程实时控制上的能力, 及时地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趁早地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是其目的。

第二十七条  激励食品生产经营这些相关主体去建设, 而后积极对接, 或者直接运用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系统。其要实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这般的食品安全自查。让自查进行线上运行, 做到全程留痕, 达成闭环管理。还要实施履职记分管理这件事, 从而实现进货查验、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贮存运输、销售管理等这些环节的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令食品生产经营牵涉之各相关主体, 积极推动践行“互联网 +AI 监管”, 朝着消费者去公开食品生产经营以及与之相关之服务流程。借由可视化的管理方式以及 AI 抓拍手段, 促使食品生产经营所关联之众多主体及早察觉存在之隐患, 对风险予以预警, 并且整改至完全到位呵。

第二十九条  引导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积极组织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 开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章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 督促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 没有依责任制要求, 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这种情况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还有《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等法律法规规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查处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违法行为之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需借助核实食安监、食安员岗位职责履行清单记录这个内容,以及培训考核这般的证据材料, 以此来查明主要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情况, 还要查明食安监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情况, 接着还要查明食安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情况, 最终达成查明整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情况的目的。

经过查证, 确定与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主体, 其中主要负责人, 以及食安监、食安员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 竟然存在没能依照法律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或者履职没有按要求做到位, 甚至还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而这些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所涵盖的情形, 那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参与其中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查证, 确定情况属实, 主要负责人、食品安监人员、食品安全员已经依照法律履行职责, 尽到应尽责任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记录主体的生产经营资质, 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记录食品从业禁止情况, 记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记分情况等, 还得记录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 以及食安监、食安员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 并且要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倘若法律、法规以及规章针对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之际, 存在另外的规定, 那么那就依从那种规定。设若没有规定, 或者规定不清楚明确, 那么就依照这个规定来执行。

第三十四条  此办法从2026年6月20日开始施行, 其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