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6〕第20号

当事人:中山市东区百孝堂保健食品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99BN54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曾国昌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依据申请, 本局在2025年12月19日, 针对当事人涉嫌凭借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市场主体设立登记这一事情, 予以了受理以及调查。

调查得出的认定事实是, 经过查证, 当事人递交了包含经营者曾国昌信息虚假的申请材料, 进而取得了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3月6日核准的设立登记。

上述事实用以证明的主要证据如下。当事人的机读档案资料, 申请人向本局东区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 横州市公安局陶圩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库充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 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本局东区分局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 本局东区分局对当事人住所登记地址的房东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 本局东区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等。

该局认定, 当事人的这般举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之中三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应的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律予以撤销。

按照法定程序, 本局向有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该告知书文号为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20号。其后, 在法定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这些有关利害关系人并未做出陈述, 也未进行申辩, 甚至没有提出要求听证的行为。

综上所述, 本局做出决定, 要对此产生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即撤销当事人在2017年3月6日经过核准之后的设立登记。

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 我局据此要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针对当事人已被撤销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有关情形进行公示。

如果对本决定不满意, 能够在这份决定书传递送达的那一日开始计算,往后推六十日的时间范围内, 朝着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去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或者依据法律规定, 在六个月的时间段以内, 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方面的诉讼。

因没办法向当事人用直接、留置、邮寄、电子这些方式送达此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 所以现在采用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布那天起, 过了三十日的话, 就当作送达啦。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