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海鲜餐饮价格诚信行为合规指引
第一条 本市为了让海鲜餐饮价格行为更规范, 维护公平且有序的海鲜餐饮市场秩序, 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举措,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还参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再结合本市实际状况, 从而制定了此指引。
第二条 此指引适用范围为, 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 从事海鲜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所涉及的价格行为。
本指引所讲的海鲜餐饮服务经营者, 是这样一种经营主体, 它把鲜活或者冰鲜的海产品当作主要原料, 借助即时加工制作的方式, 向消费者给予餐饮服务, 涵盖各类经营主体, 像海鲜酒楼、海鲜餐厅、海鲜排档、海鲜加工广场、渔村渔排等等, 以下统一称作经营者。
第三条 从事海鲜餐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应依照公平合法跟诚实信用的这项基本的原则, 切实落实下经营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要自己把价格、计量以及服务这些行为规范起来, 主动去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并且还有社会公众施行的这些监督。
第四条 经营者要严格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做到实行“一物一标签”, 还要做到“一货一标价”。要是设置了海鲜暂养池呢, 那么每个暂养格都必须标注规范的海鲜品名, 以及单价, 还有计价单位。并且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那种模糊表述来进行标示。
第五条 对于同一种类的海鲜而言, 出现因产地不同, 以及规格不同, 还有等级等特征也不同, 进而实行不一样价格的情况时, 就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 分别来进行标示菜品品名, 以此来进行区别。而要是鲜活、冰鲜海鲜存在明显价格差异的状况, 那就应当分成区域来存放, 并且分别标注价格。
第六条 经营者要采用“先计价后消费”模式, 采用“先确认后加工”模式, 采用“扫码下单”模式, 以此去防止和减少海鲜消费纠纷, 在消费者点餐后,在海鲜食材加工制作前, 向消费者出示列有包含海鲜品名信息的消费清单, 出示列有收费金额等信息的消费清单, 在经消费者确认同意后, 然后再进行海鲜加工制作。
第七条 对于海鲜套餐还有团购产品, 理应清清楚楚注明所包含的菜品名称, 写明份量, 表明计价单位以及对应的价格, 要在显著的位置突显使用时段, 标明有效期, 说明使用规则且指出限制性条件。不可以无缘无故就拒绝消费者去使用套餐、团购。
第八条 经营者要配备那种经过检定合格的, 并且处于检定有效期之内的计量器具, 还要定期去维护并送去检测。海鲜进行称重时的整个操作过程, 以及称量得出的结果和对应的金额, 都应该向消费者明确展示出来, 从而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要是消费者提出了异议, 那就应当在现场进行核对并确认。
第九条 不可以在没有经过消费者确认的情况下, 就擅自去加工海鲜食材, 不可以在消费者已经确认消费清单之后, 再额外收取那些没有标明的费用, 不可以采用以低价招揽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这样的方式来实施价格欺诈。
第十条 激励那些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让其覆盖诸如海鲜池、称重区域、收银台以及厨房加工区等关键的位置点, 在营业的这段时间之内要保证设备能够正常地运行起来。激励促使推行“明厨亮灶”这种建设举措, 运用透明玻璃、视频直播等各类方式朝着消费者去展示食材从开始加工一直到最后的整个过程。
第十一条 于经营活动之中, 身为经营者之人, 当及时去处理消费者所发起之投诉事宜, 务必要主动地去解决消费过程里所产生的争议问题, 绝不能够有拖延之举, 亦不可进行推诿之态, 更不可以拒绝消费者所提出的合理诉求。并且, 经营者应当主动积极地去配合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工作, 如实详尽地提供消费清单、交易记录、监控视频等一系列与之相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激励经营者构建并完善健全内的部价格管理制度, 促使错收价款退赔之类的机制得以完备, 自觉依规对自身价格行为予以规范。鼓舞海鲜餐饮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 去制订行业诚信的规范, 引领经营者依照法律进行经营。
第十三条 这本指引是针对海鲜餐饮行业经营行为的一般性指引, 给予经营者行为合理引导, 使消费者明白怎样消费,不会对现行法律法规作扩充意义上的解释, 不会去额外添加经营者的义务以及负担。
第十四条 本指引是由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负责作出解释的, 它是自发布的那个日期开始施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