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众和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等2家合作社:
本市某局立案展开调查的, 是涉及秦皇岛市众和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等两家合作社的案子。这两家合作社涉嫌连续两年都未曾从事经营活动, 并且没有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进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且一直未改正。目前,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已经无法跟它们取得联系了。此案件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现在要将本局打算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过查证, 上述两家合作社有着这样的情况, 先是连续两年都未开展经营活动, 而后又没有按照规定去报送年度报告, 因此被列入到了经营异常名录当中, 结果还没有进行改正;更为关键的是, 通过其在登记时呈上的住所或者经营时借助的场所, 根本就没办法取得联系;依照这么一种行为状态, 是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的, 那一条规定明确: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国际颁布的相关法规要求, 朝着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并且面向整个社会来进行明显示众。”;不光如此, 还涉嫌触犯了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那里有文字言曰: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个年份都没有从事经营活动的, 当即就要吊销其对外经营凭借执照。”;综上所述, 这两家合作社的行为涉嫌实质构成了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而且也未进行年报。,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还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来说, 本局在对本公告所列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 企业有着有权去进行陈述、有可以去进行申辩, 并且能够是去要求举行听证这样状况的权利呀。
自本公告发布的日子开始计算, 经过三十天的时间, 那就被视为已经送达了。本公告里面所列出的企业, 在本公告书送达之后的五个工作日范围之内, 没有行使陈述的权利, 也没有行使申辩的权利, 并且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情形, 那就被视作是放弃了此项权利。
联系人是李志强与耿一凡 , 联系电话为 0335 减 3597808。
联系地址: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胜利路16号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合作社名单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