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的公告
对集贸市场做出规范性要求以此来进行诚信计量评价的文件, 名为《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 它已经在2026年6月2日, 这一天经由市场监管总局来召开的第11次局务会议的时候通过了,现在对此进行一个公告说明, 自202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6月11日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
以下内容为将句子进行改写后得到的: 为了能够进一步去强化那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要规范集贸市场诚信计量信用评价, 依据的那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有关要求, 像《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情况, 从而制定出了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县级以上场所, 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的相关状况, 是关于对集贸市场开展的诚信计量信用的那评定与核查活动, 它属于管理范畴内的公共信用评价, 此评价目的在于推动集贸市场主办者履行和落实主体应当遵守的责任, 并且它可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它有着相应的管理规范。
二、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5.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6.《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8.《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评价指标
诚信计量评价指标, 是由基础管理, 以及器具管理, 还有行为规范 、纠纷处理, 再加上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以及创新引领指标等来组成。指标权重能够依据其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一)集贸市场主办者履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义务情况的评价指标, 被划分在了基础管理指标范畴内, 重点所涵盖的方面有:
1.计量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2.计量管理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
3.计量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情况;
4.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及管理情况;
5. 守法情况;
6. 诚信管理情况。
(二)考量器具管理的指标, 着重对计量器具的合规性进行评估, 同时衡量其可靠性, 关键要点涵盖:
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合格率情况;
2.公平秤等设置与管理情况;
3. 电子计价秤更新换代情况;
4.违规计量器具管控情况。
(三)行为规范里存在指标, 这个指标主要是呢, 对经营者在现场称作零售商品的时候进行评价, 评价的是计量偏差这个方面商品的合格率呈现出来的情况。
(四)用于处理纠纷的指标, 主要是对计量投诉举报处理的效能予以评价, 重点涵盖了:
1.集贸市场主办者设立并公示便捷投诉渠道情况;
2.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
(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相关指标。重点聚焦于对集贸市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其结果状况的评价。其, 指, 标及, 市, 场情, 况。
(六)那些关于经营异常以及严重违法失信的处置指标, 集贸市场主办者一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又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就会直接被确定为D级。
(七)创新引领指标。(鼓励性条款,不计入评价总分)
这一项归属引导性的鼓励条款范畴, 其目的在于引领集贸市场自动化地提升诚信计量的的管理水准, 把消费服务体验予以优化, 并且不计入到评价总的分数中, 详细涵盖以下这些:
1.对集贸市场开展党建予以鼓励, 以此推动诚信计量建设各项活动, 其中涵盖集贸市场或者场内经营者去成立党组织, 把诚信计量归纳入党组织活动内容之中, 党员经营者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这些活动, 带头去践行诚信计量, 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等。
2.鼓励集贸市场延续提升计量服务能力, 即给场内经营者统一配备达规定要求且经强制检定为合格的计量器具, 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检定;设置民生计量服务站, 向消费者给予免费计量复核、计量咨询这般的服务;还有推行诚信计量建设采取的其他创新性举措。
3.推动集贸市场主办者去构建违法失信经营者红黄牌警示制度, 把经营者计量方面的违法行为于集贸市场之内加以公示。
4.促使集贸市场的主办者, 去做涉及数字化范畴的升级改造之事, 与此同时, 对于电子计价秤, 要着手开始施行智能方面的监管管理, 以及关于计量准确性状态这个方面的评定评估。
四、评价流程及方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遵照公益性原则, 组织开展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工作, 此工作主要是向政府管理提供服务的。
(一)启动评价
集贸市场主办者,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的通知的要求, 借助指定的平台或者渠道, 去提交自评报告。
(二)组织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建评价组,开展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工作。
1.评价组组建要求
需熟悉计量法律法规以及集贸市场管理的人员才可为评价组成员, 其还得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评价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并且成员数量不少于 3 名。评价组要确保评价工作具备真实性与公正性, 还需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2.开展评价
(1)评价组依据本规范以及评分细则(此细则可见附件1), 借着现场核查的方式, 通过器具抽检的途径, 运用人员访谈的形式, 凭借调取监管执法信息的行动, 借助调取信用信息的举措, 进而对被评价的集贸市场给予综合评价。
(2)评价组依据评价工作所需, 能够要求被评的集贸市场, 一次性补足相关材料。
(3)评价组先对评价报告进行确认, 再对有关材料予以确认, 接着, 将经过确认的评价报告以及有关材料, 报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结果异议处理
若被评集贸市场对评价结果存有异议, 那么其应当自收到评价结果的那一日开始计算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 朝着组织实施评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去提出书面形式的申辩。然后呢, 有关的相关单位应当去组织进行复核操作, 并且复核人员不能是来自原来那个评价组的人员, 是另行组织的。
(三)确认结果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监管执法相关状况 , 针对评价报告还有结论 , 展开审核确认 的工作。要是审核通过了,则去判定确定最终的评价等级, 就是A、B、C、D级这样。
2.集贸市场计量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评价结果, 对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四)评价方法
针对同样一个主体开展的两次诚信计量评价, 其间的间隔时间最长不会超过一年。而对于新设立的或是出现了重大计量问题的集贸市场而言 , 这时候就可以开展专项评价。所谓的重大计量问题, 涵盖了本集贸市场的主办者以及经营者, 因为计量作弊从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并且还被行政处罚等这些情况。
五、评价等级分类
依循评分细则来开展综合评价, 来把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等级划分作四级:。
1.A级是这样的情况, 得分要达到大于等于90分, 计量管理制度需健全, 并且要有效执行, 器具管理要规范, 经营者行为的诚信度要高, 纠纷处理要及时且有效, 不存在严重的计量违法行为。
2.B级, 得分是要大于或等于80分, 并且要小于90分。计量管理有着基本规范, 器具管理是符合要求的, 经营者行为在总体方面是诚信的, 能比较好地处理纠纷。
3.C级, 得分情况是六十分小于或等于然后小于八十分。计量管理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然而基本能够达到相关标准, 器具管理出现了一些遗漏情况但是能够进行整改, 经营者行为偶然会存在轻微违规现象, 纠纷处理效率需要进一步提升。
4.D级的情况是, 得分小于60分, 计量管理处于混乱状态, 存在较多不符合合格标准的器具或者有作弊行为, 经营者在计量方面失信问题非常突出, 纠纷频繁发生而且处理效果不佳, 又或者发生了重大的计量违法案件;要是集贸市场主办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那就直接被定为D级。
其中,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呈现为D级, 那么,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等级就不能够被评定为A级。
六、评价结果应用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评价等级对集贸市场实施差异化监管:
(1)列为A级的情况是要重点关注自我管理以及诚信承诺方面, 要把日常检查的发生频率降下来, 在政策扶持以及宣传推广等相关方面要给出带动积极性的措施, 想办法激励进而产生向上的效果。对于榜样效果的发挥要大力倡导。除去投诉举报的情况, 除去大数据监测所察觉到的问题, 还除去转办交办等不同的情况, 在通常的状况之下是不会实施现场检查的。
(2)B级: 开展常规监管工作, 强化指导服务举措, 促使其持续改进。每年进行1次计量监督检查。
(3)将其列为重点监管的对象品种, 增加监督检查的时候查验核查的次数的频率, 限定日期整改它所存在的问题情况, 这是C级的要求。每隔半年就要实施一回计量监督的检查查看。
(4)列为严格监管对象, 进行高频次监督检查, 还要高强度监督检查, 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去查处,每季度至少得实施1次监督检查。
市场若发生重大计量违法案件, 或因计量违法行为致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又或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而严重不合格, 那么依据法律法规实施失信惩戒, 向社会公示其失信信息, 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 促使其退出市场, 并且把失信信息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
2.集贸市场主办者把评价结果归入, 对场内经营者的日常管理之中以及考核环节, 还有奖惩体系里。
3.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定出了具备A级评定结果的情形, 在这样的范围以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形成了能够向全国进行复制、推广以及应用的一些集合了贸市场诚信计量的优秀案例。
七、纪律要求
(一)诚信计量评价这项活动,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 目的是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非考核评优项目如评比达标、创建示范,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存在可将其异化为面向市场的创建、评比、评选活动的做法, 也不能够以相关评价结果来进行地区或者市场的排名。
(二)关涉的单位, 不能经由任何样式去谋取利益, 不可以朝着集贸市场或者市场之内的经营者收取评价方面的费用, 以及咨询费、服务费这些资费, 也不允许进行变相的摊派行为, 还有搭车收费这种情况。
(三)各层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不可以借着诚信计量评价的名义, 来违规地设置准入的门槛, 实行地方的保护, 或者去干涉经营主体的自由交易, 不能够减损经营主体依照法律应当获取的公共服务, 不可以妨碍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四)从事量评价工作, 于集贸市场诚信的计量, 要注重实际效果, 流程得简化, 不能对市场正常经营秩序造成干扰, 必须切实给基层以及市场减轻负担。
八、实施日期
本规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评分细则
2.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