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 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全面修订后发布, 该《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其目的在于,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促进食品经营企业朝着品牌化、连锁化以及规模化方向发展, 近日才进行了这样的举措。
食品经营许可, 有一种“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的方式, 它针对的是那些符合本《办法》适用情形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 当企业总部经过市市场监管委评审通过后, 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去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 要是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同时作出书面承诺, 那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可以先给其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然后把许可审查里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到发证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去实施。经过于现场展开核查, 要是申请人的实际状况跟承诺内容不符合的话, 那么就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之内作出整改, 到了限期要是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之后依旧不符合相关条件的, 按照法律规范撤销其食品经营许可的批复。
此次, 对《办法》进行修订, 紧密扣合上位法更新这一现实需要, 紧密扣合监管要求升级这一现实需要, 紧密扣合信用约束强化这一现实需要, 且在多个方面作出了重要调整。
关于扩展适用范围这方面, 《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覆盖的是食品销售连锁企业与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这两类业态, 还对适用情形予以了完善, 要求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同一品牌, 要有同一企业总部, 其中总部含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 要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以及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 并且在京津冀范围内要已开设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 在本市范围内至少需开设1家门店, 同时, 各门店的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及其操作流程要相同或者相近。同时, 企业总部应当有相应的食品经营连锁管理能力, 要依法取得经营项目里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或者“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 面对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除此以外根据《办法》规定即便不是本市注册的企业总部跨省在我市开设门店的同样被纳入适用领域范围之中还进一步扩大了受益企业方面的维度。
对于强化总部责任这块, 《办法》把连锁企业总部理应落实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计入评审要求里, 进而更有力地强化总部管理。其一, 要审查企业总部食品安全统一规范管理体系报告, 此报告涵盖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配送管理、投诉处理、应急处置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操作规程。其二, 要审查企业总部上一年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状况报告, 这里面包含对本市各门店的全覆盖实地巡查情况。一是企业总部要提交证明材料。二是该证明材料是通过“互联网 + 智能监控”或者“互联网 + 明厨亮灶”等形式。三是这些形式用于重点检查评价中央厨房、门店等经营过程关键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并且, 要求企业总部规范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以及专职食品安全员, 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在涉及信用惩戒的情况方面, 《办法》增添了新的“先证后核”评审资格被取消的那种情形,使得失信退出机制得以完善, 让证后核查与事中事后监管变得更加严格。各区市场监管局, 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里, 发现适用“先证后核”方式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 存在如下情形的, 要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经核实确认后, 取消该连锁企业总部“先证后核”评审资格, 3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 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不再符合《办法》适用情形;企业总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总部作出不实承诺后, 违反承诺, 或者本市连锁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 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企业总部或者本市连锁门店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 受到从重行政处罚, 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修订, 同步规范了条文结构, 还对相关文书表单进行了配套更新。《办法》施行后, 会进一步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 在提升审批效率的同时, 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并且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推动本市食品经营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