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辰锦广告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南宁辰锦广告有限公司, 存在涉嫌冒用孙素梅身份信息, 来骗取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 此事宜由我分局展开调查, 如今已调查完毕。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 现将我分局打算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以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通过查证可知, 南宁辰锦广告有限公司在2014年06月09日之时, 向我分局递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以及《南宁辰锦广告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 还有《南宁辰锦广告有限公司章程》, 另外还有《孙素梅身份证复印件》这些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并且在2014年06月10日的时候获得了核准。
2026年4月, 孙素梅进行实名投诉, 投诉对象是南宁辰锦广告有限公司, 投诉内容为该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设立登记。南宁辰锦广告有限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递交的材料里, “孙素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其有效期为2009.06.12 - 2029.06.12, 并非有效证件复印件。孙素梅因证件丢失, 于2010年12月在河南省商水县公安局袁老派出所补办了新的居民身份证。
我分局检查人员, 对南宁辰锦广告有限公司登记住所, 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后发现, 南宁辰锦广告有限公司, 已不在登记住所, 开展经营活动。
综合上面所说的情况来看, 南宁辰锦广告有限公司在申请进行设立登记这个事情的时候, 存在涉嫌冒用孙素梅身份证信息的情况, 进而通过这种方式骗取了公司设立登记, 这一行为侵犯了孙素梅的合法权益。本分局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去撤销在2014年06月10日针对南宁辰锦广告有限公司所作出的监事登记许可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还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南宁辰锦广告有限公司以及与之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拥有能够进行陈述的权利, 拥有可以进行申辩的权利, 并且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利。
南宁辰锦广告有限公司, 以及与之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在从收到此告知书的时候开始计算的五个工作日期限内, 没有行使陈述的权利, 也没有行使申辩的权利, 并且没有要求进行举办公开听证的, 就会被视作放弃这样的权利。
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与梁龙关联, 其联系电话是0771 - 3394109。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