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典型案例所具备的警示教育作用得以发挥出来, 从而去督促那些与肉及肉制品相关的生产经营主体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进行经营, 并且严格地去履行食品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进而促使肉类市场的秩序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得到规范, 现在就将天衢新区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食品不符合明示标准案

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收到了投诉举报线索, 该线索反映德州一家食品有限公司所销售的扒鸡存在标签贮存条件标注不合规的情况, 该产品执行标准是SB/T 10611, 此标准明确将贮存温度要求规定为0至4℃, 然而产品标签标注的贮存条件却是0至8℃, 这两者并不相符, 经过调查之后发现, 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是符合食品安全通用标准的, 但是标签标识却没有遵守产品自身执行标准SB/T 10611的贮存要求。2026年7月, 按照《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责令相关当事人止息违规标识产品方面的经营活动, 针对其给予警告这一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者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 这具有警示意义, 要核查食品安全质量, 还要逐一对照产品执行标准核对标签文字、贮存条件等标识信息, 食品标签必须和产品标注执行标准保持完全一致, 不能仅凭通用国标判定标签合规, 要杜绝标签瑕疵类违法行为。

2、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收到了违法线索, 德州一家特定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酱香肘, 被检测出含有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诱惑红, 该公司存在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 而此行为涉嫌犯罪, 在2026年6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已将这个案件移送到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警示的意义在于, 食品生产的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去使用食品添加剂, 绝对禁止超出范围进行非法添加。食品的安全要是违法了可不是一般的违规情况, 一旦涉嫌犯罪的话全部都要进行行刑衔接, 并且移送相关部门去追究责任。各个企业必须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规范生产流程, 监管部门也将会持续以严格、严厉的措施整治非法添加的行为。

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餐饮店经营污秽不洁食品案

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那些身为执法人员的人, 依据网络平台反馈出来的线索, 先是进行了一次, 而后又进行了一次操作, 针对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一家餐饮店, 开展在现场的核查工作。经过一番查证之后, 可以清楚知道, 这家店出现了这样一些状况? 把掉落至地面之上的食品, 没有经过任何的处理, 就重新放置回到食品经营的区域里面, 调料区以及调料器具那里滋生出了蟑螂之类的情况, 其经营卫生方面的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 出现了食品安全方面的隐患。该店当事人的上述这些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所制定的相应规定。2026年5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就此依规对其作出会产生罚款结果的行政处罚。

警示的意义在于, 此案件暴露出了经营者日常的管理处于松懈状态, 对于风险的排查是不到位的, 守法的意识较为薄弱, 如此极易造成食品被污染的情况, 进而危害群众的饮食健康, 在此对辖区各个餐饮经营主体予以警示, 其要把此案例当做借鉴, 经常开展自我检查以及自我纠正, 按时整改环境卫生以及操作规范还有各种各样的隐患。

4、德州经济开发区某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案

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 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之执法人员, 查见当事人经营处有 2 袋超保质期的鸭翅。与此同时查见该超市没依照规则设且遵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鉴于状况, 执法人员施行扣押其存在的过期食品此行政管控力度的操作, 如此行径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应法则所明确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其又违循该法规中阐述针对购进涉案食品之际没依据规定确立并予以遵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条款——即当中所述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内容的相应裁定。2026年6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的这一行政处罚, 同时, 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还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以及警告的行政处罚。

有这样的警示意义: 在这个案子当中, 它警示着那些从事经营活动的人, 需要自觉地去履行确保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一方面, 一定要定期去自己检查正在售卖的食品, 得及时把过期的食品清理掉, 绝对禁止去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另一方面,要严格地去落实进货查验记录这样的制度, 完整地留存和进货相关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