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以及《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兴安盟2026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兴市监办字〔2026〕55号)的要求,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与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拟订了《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粮食收购企业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当下发送给你们, 烦请参照予以实施。

联系人:

兴安盟负责发展以及改革工作的委员会, 单宝林, 其联系电话是15540008119。

于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之中, 存有叫高苏影之人提供电话为15148971188。

郝宝忠  13804793400

附件, 其中包括由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 关于 2026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粮食收购企业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的方案。

2.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与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定了2026年度工作计划, 此计划是关于粮食收购企业部门联合抽查检查的, 是“双随机、一公开”性质的。

在兴安盟, 执掌发展跟改革事务的委员会, 以及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局。

2026年5月13日

附件1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的粮食收购企业, 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的方案。

为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以及《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兴安盟2026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兴市监办字〔2026〕55号)文件的要求,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了这个决定, 要携手开展2026年度的, “双随机、一公开”粮食收购企业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

这次任务的 name, 依据按照统一规范这样的原则, 从而把它制定成: 那份由兴安盟发展和发改委员会、兴安盟市场监管管理局搞2026本年度的那个关于此地粮食收购企业部门联合起来进行抽查检查, 这里面主要涵盖以下这两个方面:

(一)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如此抽查事项, 即针对粮食经营者, 在其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时的情况, 与储存活动的情形, 还有运输活动的状况予以监管, 并且针对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的相关情况实施监管, 同时对其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开展监管。

(二)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抽查事项有, 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 对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 明码标价情况以及其他价格行为展开检查, 对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管。

二、抽查检查范围及比例

抽查范围: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各粮食收购企业。

抽查比例方面, 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的企业信用风险类别来定, 其中, A类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0.5%, B类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1%, C类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5%, D类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10%。为了防止发生重复执法情况, 对于盟本级已经判定要进行抽查的企业, 原则上各旗县市在本年度就不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了。

三、职责分工

(一)经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配合部门彼此强化协作, 制定起“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以及相关任务, 其中, 牵头部门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录入“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和任务。

(二)主责部门跟协同部门紧密交流, 进行依法检查人员名单库的维护工作, 随机挑出检查对象以及执法人员, 构成联合检查组, 给联合检查的开展备好条件。

(三)针对抽查当中所发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依据“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这样的原则, 依照检查主体部门所具有的职责, 凭借法律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展开查处行动, 一旦发现存在涉嫌犯罪情形便及时移交给司法机关。

(四)依据“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 在检查任务完毕以后的20个工作日当中, 牵头的部门以及配合的部门, 要经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就是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这个地方), 来把检查显现的结果予以公示。

四、工作阶段

这次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 起始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 截止时间是7月31日, 它被划分成了三个阶段。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起, 联合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这二者进行盟本级联合抽查计划的制定之事, 建立起检查对象的名录库, 随机取检查人员去抽取。

以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牵头方, 来确定检查日程, 进而组织开展实地检查。各部门针对同一被检查机构, 要一次性做完抽查事项, 以此避免“运动式”执法, 以及对被查机构正常经营活动造就不必要的干扰。除了依据所掌握的问题线索, 需要实施突击检查之外, 实地核查原则上应当提前跟机构取得联系, 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 还有需要准备的检查材料, 并且要求机构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检查。对于实地核查, 要将检查情况如实进行记录, 并且, 要让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企业还需要盖章。

各部门依据“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准则, 在任务达成以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 把检查所得结果录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之中并面向社会予以公示, 从而接受社会的监督。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仅仅只是针对检查行为自身而言的, 后续针对检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该依照规定程序另外进行公示。

(一)各部门需慎重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 切实承担起责任, 做好工作衔接, 强化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性管理, 保障本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抽查监督, 需切实坚守公正、客观且严肃的工作纪律, 要遵循保密要求, 严格依照法律予以实施, 同时, 进行现场检查之时, 应当严格按着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去谨守。

(三)涉企行政检查, 要达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的要求。其中, 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给予的任何实物馈赠、报酬以及福利待遇;不得参与被检查企业所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让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 或者将检查费用转与企业承担;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又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刻意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达现场。还严禁任性处罚企业, 不得胡乱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动不动就责令企业停产停业。严厉禁止下达检查指标, 不可以把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同检查频次、罚款数额相关联, 严厉禁止进行变相检查, 不可以凭借观摩、督导、考察等名号来实施检查之行为。

(四)各个部门, 都应当承担起主体责任, 依据工作程序, 加强协调配合, 保证按照时间节点以及工作要求, 完成联合抽查检查工作, 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展开查处, 还要相互通报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