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尽力去强化那种止住滥用行政性权力把某些竞争给排除掉、对竞争进行限制的反垄断执法行为, 进而得以进一步去构建更加完备的公平竞争制度方面的规则, 促使能够有效推动解决恰当干预市场竞争现象存在之问题, 以此维护起市场中公平竞争的秩序状态, 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也就是下面所说的《规定》)展开修订工作。现在就有关的内容做出这样的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自于2023年4月《规定》施行以来, 其在促使制止违法干预市场竞争行为, 以及保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方面, 发挥了关键重要的作用。为了能够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所作出的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造, 并且坚决破除阻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造的卡点堵点等决策部署, 同时及时回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实践所面临的一系列全新形势、全新任务、全新要求, 所以有将《规定》相关条款予以修订的必要性, 以便能更好地指导以及支撑执法工作。
(一)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其内在要求在于修订《规定》。党的二十大对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给出明白要求, 同时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针对强化反垄断、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近一些年来, 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收获了积极的成果, 然而, 地方保护以及市场分割这类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 仍然时不时地会出现, 特别急需仔细地去把反垄断法当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细化, 强化执法的权威,增强那些相关规则的可操作性, 从而为处理滥用行政权力来排开、限制竞争的执法, 能够更好地服务大局, 提供制度层面的保障以及有力的支撑。
(二)进一步加强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衔接, 持续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这内在地需要修订《规定》。要预防并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就得把公平竞争审查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有机组合起来, 打好公平竞争监管执法合力拳。自2024年8月1日起,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先后公布实行, 这对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融合有着深远影响。于是, 需要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及其实施办法的全新要求, 将《规定》相关规则予以细化, 并且做好制度方面的衔接连接, 借助事中事后时的强力执法、强力约束、强力责任, 去督促以及倒逼各级行政主体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切实落实到位。
(三)修订《规定》, 是一项有力举措, 能及时回应执法实践里的新问题、新挑战。近些年来, 存在一些新情况, 企业信用评价的加分项包括本地区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等, 信用评价结果被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 存在区别对待本外地企业等情况, 这是新型干预市场竞争的方式, 并且不断演变, 给反垄断执法机构准确认定违法行为造成挑战。另外, 在实践当中, 有其他情况, 一些地方对执法约谈、行政建议的适用情形把握不准确, 此类问题, 需要借助完善《规定》的相关规则才能够去处理。
二、《规定》修订过程,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在《规定》修订进程里, 市场监管总局深度展开相关理论探究, 全面归纳执法经验, 系统整理执法案例, 起草生成征求意见稿之后, 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还有公众意见, 多次进行专家论证, 以保证相关规定科学严密、有效实用。
三、《规定》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强化责任追究和程序衔接。新增条款明确, 被调查单位实施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存在拒不采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提出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情况, 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敦促后仍不停止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五年内曾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约谈或者;调查处理, 虚假整改且并实际未;消除相关竞争限制, 等违法情节过于严重或者而且真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情形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制作行政建议书时, 一般情况下应当一并提出对直接责任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并且可以将行政建议书抄送监察机关, 以此加大对相关人员的追责力度。与此同时, 进一步去细化和有权机关工作衔接的规定。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展开调查期间,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拒绝去提供那样相关材料、信息的情况, 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情形, 存在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等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状况, 或者存在干预和插手反垄断执法活动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等情形的时候, 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向有关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反馈并说明情况。
首先是加强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衔接, 一方面, 要明确行政机关和获法律、法规授权、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需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以杜绝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另一方面, 规定被调查单位有涉嫌制定包含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的情况。且该单位未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此情形下, 反垄断执法机构理当依法进行立案。这一做法不但能推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有机衔接。同样也可以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
三是再进一步明晰调查措施, 限定整改结案条件, 《规定》做了这种进一步明确, 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依照法律向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去了解情况, 去收集、调取证据, 要求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在限期之内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这是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执法工作给予有力制度保障, 与此同时, 对于以整改方式来结束调查的情形予以严格限制, 要是被调查单位存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话, 就不可以用整改方式结束调查, 这进一步强化了对执法机构以及被调查单位的约束。
一则与四相关, 乃是综合运用多种各类执法手段, 以此来提升执法所具备的效能。二则明确约谈于执法实践之中的定位。此《规定》明确指出, 市场监管总局能够依据实际所存在的情况, 通过对提醒督促、挂牌督办等多种多样方式的综合运用, 从而及时预防以及制止那些滥用行政权力去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进而提高执法所拥有的效能。与此同时, 把约谈认定为是那种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整个流程里都能够去使用的执法举措,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施约谈的时候不会妨碍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立案、展开调查、朝着相关上级机关提交依法处理建议等别的执法措施, 如此一来就提高了执法约谈的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五是让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更为丰富, 《规定》对当下执法实践里新冒出来的、具备典型性的不当干预竞争行为加以总结, 进而使得违法表现形式得到进一步丰富, 以此提升执法的透明度以及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