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出通知, 该通知内容是印发《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各个省份, 自治区, 直辖市, 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其市场监管局(厅、委),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各个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现在, 将《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诸位, 你们需要认真地贯彻执行此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专家库建设要推进, 专家在产业计量管理里的作用得充分发挥,评审专家资源得共享, 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要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规定被制定出来。
第二条 本规定所讲的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专家, 也就是以下简称的评审专家, 是那种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征集, 接着得到审查, 再获得批准之后, 被纳入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专家库, 也就是以下简称的专家库, 然后受到委派去承担和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相关的技术评审任务的人员。
征集评审专家, 审查评审专家, 选派评审专家, 管理评审专家, 共享评审专家, 监督评审专家等诸般事宜, 本规定皆适用。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专家库。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支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挑选并且运用专家库里头的评审专家投身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的有关活动。一旦察觉到问题要在即刻间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呈递报告, 需按时来办理, 须合理处置。
第五条 被划分成综合类以及行业类的评审专家, 其中综合类专家是这样的一类专家, 这类专家全面且深入地知晓产业计量政策与制度, 熟练掌握计量基础理论, 并且于计量管理方面拥有广泛的经验, 能够为多领域产业计量需求提供服务;而行业类专家则是另一类专家, 这类专家深入钻研特定产业领域, 具备该产业专门的计量技术知识以及应用经验。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纪律与法律, 严格坚守秉持职业道德, 不存在学术方面有不端正行为、失去信用或者违反纪律法律这种记录。
(二)大学本科学历, 或者是更加高的学历层次, 具备正高级职称, 或者是等同于这种专业技术水平的情况。
(三)于本专业范畴内, 在计量理论之研究上有精湛造诣, 于测量技术的掌握方面达到较高水准, 在所涉及计量方法的钻研或者应用方面别有建树, 并且工作时长在5年及以上。
(四)知悉产业政策诸般需求要点, 把控国内外同类产业科技创新及发展趋向态势, 曾于相关产业范围或者行业领域内开展过产品研发工作, 以及计量测试服务工作等。
(五)对于所在产业, 要熟悉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 且需掌握相关标准, 以及计量技术规范要求还有技术评审规则, 同时要具备较好的交流沟通能力。
(六)通过要求, 做到参与其中, 进入技术咨询服务范畴, 投身评审活动, 恪尽评审专家肩负的职责, 践行应尽的义务。
(七)对产业计量工作满怀热忱, 具备清晰思路, 能够踊跃参与产业计量相关活动, 为产业计量工作积极奉献智慧与力量。
(八)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审工作。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审专家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担任评审专家之人, 原则上年龄是不可以超过65周岁的, 要经过所在单位同意才行, 之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去提交申请, 还要经过审查进行公示, 进而确定评审专业领域, 最终纳入专家库。
第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评审专家专业领域分类, 其依据是产业计量相关学科专业以及应用领域。
第十条 成为评审专家后会被纳入专家库进行管理, 评审专家需要依照要求切实做好个人档案的如实建立工作, 还要做好动态更新维护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针对档案信息真实性展开审查以及复核。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如果工作单位出现不一样的情况, 那么其一定要趁着出现不一样之后的30个工作日范围以内, 赶紧朝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汇报这般不一样之后的情况。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能够依据当下工作岗位以及自身技术能力情形, 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递交评审专业领域变更申请。针对合乎要求的,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给予批准变更。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选派, 要依据评审专业领域匹配以及经济合理的原则来进行, 是基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见证而委托的计量学术结构依照一比八点五分的比例从专家库抽取, 注意提防, 一个经济合理的原则避免反复多次存在同一专家参与评定行为。也就是说, 原则上同一专家每年能参与的评定活动不能超出三次。评审专家组是由综合类专家与行业类专家共同组建汇聚而成的。
倘若, 因评审专家专业领域存在限制, 而无法达成技术评审需求之时, 那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能够指定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 参与到技术评审当中。
第十四条 被选派的评审专家, 要和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申报单位 (也就是以下简称的申报单位)不存在直接利益关联或者竞争关系的。在评审开展之前, 曾为申报单位给予过产业计量咨询服务的那些专家, 是不可以被选派去参与该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评审工作的。
申报单位可以正当理由提出需要回避的专家。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 需要去签署专家承诺书, 要履行关于公正性、保密性方面的有关承诺, 还要如实去报告同申报单位所存在的直接利益或者竞争关系。
第十六条 应当设立一名评审专家组组长, 其职责是组织评审工作, 还要协调评审工作, 并且领导评审工作。组长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选派评审专家之际, 从评审专家组成员当中指定而产生的。评审专家组需要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进行独立评审的评审专家, 其负责评审的是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啊 然而 评审意见不会 受到任何一个单位 或者任何一个个人的干预。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践行产业计量相关规定, 遵循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要求, 于工作规定时限范围内, 达成技术评审工作的完成。
(二)当受到选派去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而此工作超出了本人被确认的技术能力范围的时候, 要提前, 并且要如实告知选派部门。
(三)当和申报单位有着利害关系, 或者存在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因素的情形下, 要提前, 并且主动地向选派部门提出回避。
(四)维护申报单位的利益, 于技术评审期间, 不会针对申报单位, 提出那些和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技术评审没有关联的问题。
(五)遵循保密的原则, 保守在技术评审工作期间所知晓的国家秘密, 保守商业秘密, 保守工作秘密。
(六)如实、客观出具技术评审意见;
(七)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现场核查秩序;
(八)一旦察觉到违法违规的行为, 要主动朝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反映, 并且对有关部门把调查开展予以协助。
(九)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廉政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若评审专家违背本规定第十八条当中序号为 (一)、(二)、(三)、(四)所规定的内容, 那么其评审专家资格将会被暂停, 随后会依据问题整改进程的具体状况, 相应裁决是恢复或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 若评审专家资格处于暂停阶段则不得介入参与技术评审作业。
评审专家要是违反了本规定里边第十八条的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话, 那么就会取消该评审专家的资格, 并且通报给评审专家所在的单位, 还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地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充当评审行家的人员, 需要依照规定的要求, 参与包含产业计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计量技术规范等内容的有关宣贯活动及培训事项, 以此来维持知识层面和能力水准能够持续地适配其所承担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施动态管理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专家库, 此专家库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共用。针对行业类专家, 若其累计参与评审的次数达到5次以上, 那么便可以考虑将其纳入综合类专家名单。
倘若评审专家无法胜任技术评审工作, 并且不配合去更新维护个人档案, 又或者无故拒绝技术评审任务, 还不配合监督管理, 那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能够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监督评审专家工作质量, 监督评审专家履行责任义务情况。
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进行, 查阅技术评审记录, 回访或收集申报单位反馈, 观察技术评审活动, 问卷, 开展对评审专家工作质量、履行责任义务情况的调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