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经营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这一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规定)规定, 再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此公告编号为2021年第40号)规定, 现就我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主体备案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提示:
一、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经营相关规定
那些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 其经营项目仅仅限定为销售预包装食品, 包含不限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等,在该许可证有效期之内能够延续进行经营;待到许可证有效期期满结束之后, 要是仍然需要持续开展针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这个范畴的经营业务, 那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去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药店办理要求
若是部分药店, 其原本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了, 若打算仍旧去销售预包装食品, 那么必须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快要满之前的15个工作日期间之内, 去到该经营场所所在地区的行政审批部门那儿去申请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备案顺利完成之后, 要保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面涵盖“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相关的内容。所有办理备案的那些市场主体都需要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违规经营相关法律责任提醒
1.要是没有依照规定去提交备案信息, 或者备案信息出现变更之后却没有及时去更新备案信息, 那么就会被县级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要是过了期限仍然没有改正, 那就会被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办理备案之际, 那些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会被县级以上存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实施撤销备案的举措, 并且还会被处在金额为5000元以上、上限到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
请全市相关经营主体认真知悉、严格遵照执行。
太原市食药安办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