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定期予以清理, 尤其是那些冠以“试行”“暂行”的文件存在明确的有效期限定, 此次清理的目的在于保证我局文件与上位法维持一致, 防止文件出现重复、失效或者与现行规定产生冲突的情况, 保障监管工作有依据可循、衔接具备秩序。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针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以及食品摊贩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此办法编号为新市监规〔2020〕2号)。
关于这个文件被废止的理由得这么说, 它当初是打着“试行”的名号来存在的, 从时间方面来讲, 有效期到现在呢已经超过两年, 依据所规定的情况它自然而然那就是不再具备效力发生失效的状况嗯。与此同时, 它具体所涵盖的文件之内包容含有的那些内容, 已经是被当前完全有效且实际在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办法》(新市监规〔2024〕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新市监规〔2025〕3号)全方位地进行取代。
2.《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 关于消费投诉信息开展公示的暂行办法》, 其文号为新市监规〔2021〕3号。
废除原因是: 这个文件的名号是“暂行”, 它是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布施行的, 到如今有效期限已经满了两年, 依照规定, 其自是没有效力了。
3.涉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事宜的办法, 文号为新市监规〔2023〕4号。
废止的原因在于: 该文件主要所依据的上位法, 也就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在2025年10月15日的时候, 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废止了。由于不存在明确的上位法依据, 所以, 将其予以废止。
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里“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其文号为新市监规〔2025〕6号。
废止的原因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采用《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 办法第四部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08号)来修订《市场监督管理 信息公示规定》使“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得以明确为, 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该约定已经涵盖原文件所涉及内容, 不需要再另行制定, 所以给予废止。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上述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涉及相关监管的事项, 将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严格执行, 确保监管工作不会出现断档, 或者脱节。
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联系部门:法规处;
联系方式:0991-2317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