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珂:
你存在销售白酒的行为, 此白酒侵犯了“五粮液”、“贵州茅台”、“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 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 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会责令相关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其中明确, 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 便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那种对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应当予以从重处罚的规定, 以及销售不知道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门权益的物品的, 当能够证实该该产品是自身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并且指明提供者的, 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令停止销售的相关规定, 我局作出决定, 要对你给予八百大元整的罚款, 此当被定作一种处罚情形。
于2026年5月8这一天, 我的局运用公告送达这类方式, 给你送去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该告知书写着乌前市监罚告〔2026〕61号 , 按照相关法律规章, 告知了你我的局打算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还有所依据的事实, 有着的理由, 以及相关依据, 同时也告知了你按规定拥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在法定的期限以内, 没有提出陈述,没有进行申辩, 也未曾要求举行听证。
由于采取别的送达方式没办法送达,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当中的规定, 我们局朝着你以公告的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前市监处罚〔2026〕103号), 从本公告发布的那天开始往后经过三十日就视为送达。
倘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满意, 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那一日起的六十日之内面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去申请复议, 如果不想申请复议, 也是能够在六个月的时长范围以内按照法定流程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来行政诉讼的。而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这个期间之内, 行政处罚是不会停止执行的。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
3.合规建设提示书
以下这些人是联系人, 分别是贾建军, 还有霍飞 , 其联系电话是13804783300。
联系地址: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6.2-1行政处罚决定书-刘珂.pdf
7.2-2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刘珂.pdf
8.2-3合规建设提示书-刘珂(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