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九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本局在2026年5月7日, 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文号为宛市监罚催〔2026〕1-1号, 因借助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都没办法送达给你单位,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本局如今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 就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宛市监罚催〔2026〕1至1号的内容是这样的, 本局在2025年5月9日的时候, 针对你这个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该决定对应的文书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宛市监处罚〔2025〕19号。2025年12月9日,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判, 决, 《行政判决书》为(2025)豫1302行初179号, 驳回了原告南阳九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26年4月29日,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行政判决, 《行政判决书》为(2026)豫13行终74号,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在应履行的法定期限范围之内, 你单位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明确规定的如下义务, 并未予以履行: 其一, 罚没款总计为100125.5元;其二, 由于上述罚款逾期未缴纳, 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加处的罚款数额为100000元。
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表明, 本局此刻催告你单位, 自收到本催告书那一刻起, 在十个工作日范围里面, 依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予以确定的方式, 依法去履行刚才所说的那些义务。
接到这一催告书之后, 你们单位具备进行陈述的权利, 也拥有进行申辩的权利。要是没有正当的理由, 并且超过规定时间仍然不去履行上面所说的那些义务, 那么我们这个局将会依照法律规定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青松是被联系的人, 陈玺钰也是被联系的人, 其联系电话为15038769938。
联系的地址是, 位于南阳市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伏牛路办公区里的230室。
特此公告。
附件是,标题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文件, 其编号为宛市监罚催【2026】1 - 1号的pdf文档。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