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予以严厉打击, 为了规范我市肉类产品市场的秩序, 为了发挥典型案例所具有的警示教育作用, 现在将首批治理假劣肉制品问题的典型案例朝着社会公开进行曝光。期望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把此当作警戒, 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底边的界限。

案例一:永州市蓝山县伍某某以母猪肉冒充牛肉销售案

案情介绍

按照时间来说, 在2026年2月10日的时候, 蓝山县市场监管局于平常的肉类市场监管排查工作当中, 察觉到辖区里有着肉类以假充真这样的违法线索, 经过追查, 当事人伍某某在蓝山县塔峰镇开展肉类经营活动, 他从江华瑶族自治县用低价购进母猪肉, 经过把肉皮以及肥肉剔除之后, 在城区的路段冒充牛肉朝着外面以高价售卖。这个案件涉及的总的货值金额是11552元, 累计起来的违法所得为2994元, 执法部门在现场查获了没有卖出去的假冒牛肉类104.3公斤。在案件发生之后, 当事人主动去退赔了部分消费者的损失。

法律依据及处罚

某当事人, 其采用的是将母猪肉当作牛肉来进行销售这种以假充真的经营行径违犯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第五条第所述的中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里的规定,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该当事人给出了这般行政处罚: 1, 没收价值等同于将以假进行虚假伪装充而当做真的生猪肉, 其重量为104.3公斤; 2, 没收依靠违法途径所获取到的金额2994元; 3, 要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11552元。

典型意义

属于民生商品的肉类产品, 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相互关联, 并且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对于经营者而言, 必须要严格遵守诚信经营的底线, 绝对不能够去实施那种拿假的东西充当真的东西的欺诈行为, 在当前这次案件当中, 当事人做出了把价格较低的母猪肉当作高价牛肉去售卖的举动, 这种行为不但侵害了消费者所拥有的知情权, 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与此同时, 也把肉制品市场原本正常的经营秩序给搅乱了, 众多从事肉制品经营的商人, 应当把此当作警戒, 切实严格地去落实食品安全方面自己所担当的主体责任, 于本身的经营行为方面自觉地进行规范, 坚决一点都不允许出现拿假的充当真的、拿质量次的充当质量好的这类违法的行为, 大家一起去维护肉制品市场的秩序, 从而能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永州市祁阳市某餐饮店以调理牛排冒充原切牛排销售案

案情介绍

二零二六年四月七日,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之际, 针对祁阳市一家餐饮店展开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在该店厨房操作台下电冰箱里发现“原切静腌眼肉”二十包、“原切静腌西冷牛排”七包, 其配料表表明除牛肉之外, 还富含酿造酱油、蚝油、白砂糖、含有香辛料以及众多食品添加剂诸如碳酸氢钠、三聚磷酸钠等等, 该店于抖音平台团购页面以及店内扫码点餐菜单当中, 把相关菜品宣扬为“原切多汁眼肉牛排”“澳洲原切西冷牛排”。依据QB/T5442 - 2020《牛排》的轻工业标准规定, “原切牛排”该以鲜的、冻的分割牛肉当作原料, 不进行添加辅料和调味品这一操作;然而涉案产品的原料是经过腌制加工的, 里面含有调味辅料以及食品添加剂, 所以属于“调理牛排”。

法律依据及处罚

有当事人把调理牛排宣扬成“原切牛排”, 此行为对消费者进行了欺骗以及误导, 这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这样的违法行为, 并且判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餐饮服务环节典型的“假劣肉制品”虚假宣传案件 , 当事人把实际是含多种添加剂经过多个调理加工工序牛排产品冒充原切牛排售卖 , 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 本案查处对肉制品以次充好 , 虚假标注等违规行为营造高压态势 , 切实维护公平正常竞争市场环境以及公民合法权益。

案例三: 永州市零陵区这一地方, 有个家庭农场, 未获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用来开办动物饲养场, 而且还没依照规定去处理病死动物, 这是个案子。

案情介绍

该起事件发生于2026年3月19日, 地点在永州市零陵区, 是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依据群众举报, 针对永州市零陵区某家庭农场养殖场未对病死猪作无害化处理这一状况开展现场核查动作, 予以执行的一项工作行为。经过深入查证核实, 得知该养殖场在2025年12月1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 于3月19日核查时, 其2025年一整个年度全年出栏生猪数量总计为2324头, 存栏数量约有1500头, 而猪舍却并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却在这样的情况下从事生猪养殖相关活动。除此之外, 还进一步查明, 在2026年3月16日, 当事人把已经死亡的2头仔猪丢弃放置在自家养殖场的化尸池内, 却并未依照规定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规放置了事。承认违法事实的当事人, 被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责令改正后,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做了开办生猪养殖场的行为, 却没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另有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展现出积极配合态势, 且尚未致使明显危害结果出现。在经责令改正之后, 又能够于规定的期限内成功获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基于处罚与教育相契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情形。依据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七)项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零陵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对此违法行为予以改正。并且作出了如下的处罚决定: 其一, 针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却开办动物饲养场的行为, 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其二, 针对未依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 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合并执行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这一案件呐, 是那种规模化养殖场, 没有获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并且没有依照规定去处理病死动物地典型案子。当事人所拥有地养殖场, 一年出栏的生猪数量超过了2000头, 这属于规模化养殖场, 按照法律规定, 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之后, 才能够去从事养殖活动。与此同时, 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乃是动物防疫地关键环节, 若是随意丢弃病死动物, 这就存在着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地风险。此案件的查办, 警示着众多养殖场, 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 务必要依法获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以及个人, 必定得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绝不能随意丢弃。此案件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准则, 对违法行为依照法律予以惩处, 与此同时相对配合整改的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达成了法律效果跟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四:永州市祁阳市某养殖场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生猪)案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15日, 有网民借助抖音举报, 在祁阳市文明铺镇黄袍坳水库旁边, 存在被丢弃的病死生猪。祁阳市农业农村局马上组织执法人员, 展开调查。经过查证, 在2026年1月15日中午, 祁阳市某养殖场的实际经营者曾某某, 安排饲养员桂某某, 把场内3头病死生猪, 直接丢弃到黄袍坳水库旁的马路边。经过核实显示, 该养殖场在2026年内, 已经三次在同一水库周边, 随意丢弃病死生猪。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做出的上述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祁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予以改正, 并且依法做出了罚款人民币225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此案件因网友进行举报从而开启调查, 它属于新媒体监督对动物卫生执法起到助力作用的典型事例。病死的畜禽被丢在了水库的周边地方, 这极其容易对水体造成污染, 还会让疫病病原得以滋生, 群众依靠网络途径迅速予以曝光, 给监管部门针对隐蔽性养殖违法行为展开精准打击提供了关键线索, 这展现出社会共治在动物防疫这个领域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案例五:永州市道县邓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0日, 道县公安局接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线索, 该线索表明, 道县的邓某其行为涉及买卖病死动物以及病害动物产品,此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尔后, 道县公安局展开审查, 在4月22日立案进行侦查。经调查查明, 在2025年3月至12月这段时间里, 犯罪嫌疑人邓某于道县某家公司担任司机一职, 其主要职责是收集养猪场的病死猪, 之后将这些病死猪运回公司做无害化处理。然而, 犯罪嫌疑人邓某并非完全按照规定处理, 而是多次把收集到的部分病死猪, 销售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的何某, 此何某另案处理, 邓某通过这种行为获取经济利益。邓某所作所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牵涉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2026年4月24日, 犯罪嫌疑人邓某被道县公安局依照法律予以刑事拘留, 当下该案件正在进行侦查办理之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且要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且要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且要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4号】里面的, 第一条规定, 生产、销售那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具有下面这些情形中的一种的时候, 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第一种情形是,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第二种情形是,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第三种情形是,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第四种情形是,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第五种情形是,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案例六:永州市零陵区“5·7”非法经营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 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接到群众举报, 零陵区邮亭圩镇某村, 每天凌晨2时至5时存在私屠滥宰行为, 且将未经检疫的猪肉往本镇及周边镇的超市售卖。接到举报后, 零陵分局立刻组织警力展开秘密侦查, 于5月7日凌晨, 在零陵区邮亭圩镇一民房内, 把正在实施非法屠宰的皮某、江某、唐某三名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 还扣押4头已被屠宰的生猪以及若干用于屠宰的工具。

查得这般情况, 犯罪嫌疑人是皮某, 还有胡某此女性, 为了能获取到更大的经济利益, 从2025年6月开始启动相关行为, 皮某与胡某合伙起来, 雇请了屠宰人员, 在并未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允许这样的状况下, 私自于租赁而来的民房之中开展非法屠宰那些猪的行为, 他们把所屠宰好的生猪运送到合伙经营的超市里面去销售, 一直到案发的时候为止, 犯罪嫌疑人皮某以及胡某雇请其他人总共弄死宰杀了三千余头生猪, 其销售卖出去的金额达到两百多万元。皮某及其他人有那样的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容, 他们涉嫌犯那种属于非法经营的罪行, 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已经发起立案举措, 并已然针对身为犯罪嫌疑人的皮某还有其他三人施行采取强制措施的行动。当下这个案件正在开展侦查办理之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 存在下列非法经营情况, 也就是其中含有这样的非法经营行为当中特定的一笔一笔。此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 当情节严重时, 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且还要或者是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要是情节特别严重, 则会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有: (一)也就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这种情况。(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这种情况。(三)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 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这种情况。(四)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违反国家所规定的内容, 私自设立生猪屠宰厂(场), 去从事生猪屠宰这一活动, 以及进行生猪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 当情节严重之时,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来进行定罪处罚。

在关于畜禽屠宰的相关一些环节, 要是在其中对畜禽使用了食品动物里头禁止使用的那药品以及其他化合物等这类被判定为有毒、有害的不是食品类所用的原料, 那就需要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这样子的规定, 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而给其定罪处罚;如果是对畜禽进行注水或者注入别的物质的情况, 而这种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话, 那就得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来给其定罪处罚;要是这种行为虽然还达不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 不过却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就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给其定罪处罚。(作者:潘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