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 身为与公共安全紧密关联的至关重要的特种设备, 它的产品质量以及维护保养状况, 直接同人民群众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产生关联。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将目光聚焦于电梯使用、维保、检验检测此类关键环节之上, 严重打击使用未曾经过检验的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实效、虚假维保、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类违法违规类行为。因要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效应, 督促电梯使用、维保、检验检测单位严厉落实安全主体的责任, 所以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湖南某公司被桃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情况, 这便成为了一起案件被查处。

2025年9月4日, 桃源县市场监管局, 依据群众举报, 对桃源县某小区电梯维保情况展开检查, 发现当事人湖南某公司, 记录显示完成33台电梯维保, 然而实际仅完成2台电梯维保, 另外31台电梯的维保记录, 皆是在未开展维保工作的情况下就已提前填写。上述行为, 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桃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去改正上述违法的行为, 并且做出了罚款50000元这种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于, 该案针对部分维保企业存在的编造维保记录等“纸面维保”乱象, 产生了有力的震慑效果, 有效地打击了那种通过降低维保标准来支撑“内卷式”低价中标的不良风气, 切实规范了行业秩序, 显著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 进而迫使维保企业严格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汉寿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了, 长沙某公司的汉寿分公司, 该分公司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情况这一案件。

公元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汉寿县市场监管局的行政执法人员,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长沙某公司汉寿分公司所管理的汉寿某小区展开现场检查行动, 该小区之内, 总计拥有十一台乘客电梯, 其中一台已然处于停用状态, 然而当事人在现场却无法出具有效的电梯检验报告, 上述行为已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第四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于是汉寿县市场监管局据此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旨责令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那十台电梯, 并且要等待检验合格之后方可继续使用。当事人当时可以积极配合着去受调查, 在2025年3月那个时候进行申报检验, 之后还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那时电梯的使用状况呈现出正常形式, 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表现得较为轻微,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影响相对较小。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给出的规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容, 汉寿县市场监管局针对当事人作出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具有典型意义的是, 定期检验属于电梯安全运行的法定要求, 一旦逾期未检还持续进行使用, 那么隐患将会十分突出。依照案例来进行警示, 使用这类经营企业要主动去报检, 并且严禁设备进行非法投用。

三、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鼎城大队做出了查处行动, 查处的对象是那家湖南的公司, 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情况, 同时还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问题, 这便是此次被查处的案子。

在2025年7月31日的时候, 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鼎城大队接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针对当事人湖南某公司于鼎城区某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状况展开现场检查, 在当事人的半月维护保养情况记录里, 能够看出最后维保登记日期是2025年6月26日, 并没有7月份的维护保养记录, 经过调查得知, 7月份该公司并未开展维保作业。常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在于, 维护保养属于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的关键保障, 维保单位需切实依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以及制造单位的安装维护说明书, 去开展维保作业, 在达成维保项目之际, 提升维保质量。此案件的查处行动, 进一步压实了维保公司的责任。

四、石门县负责市场监管的部门, 查处了湖南的某间公司, 这间公司作为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 却没有按照规定, 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所提出的要求, 来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这是一个案例, 有这样一则案子, 它记录着这样一件事。

2025年10月13日, 石门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 依法对石门某小区所使用的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展开检查, 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湖南某公司, 针对小区内的四台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 均未依照《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 来进行维护保养。经过查证, 当事人作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 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去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上述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中所规定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石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去改正上述存在的违法行为。并且, 作出了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这一典型意义在于,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 对维保单位展开查处行动, 此行动强有力地威慑了电梯维保单位存在的一系列行业突出乱象, 诸如进行纸质维保, 运用以修代保的方式, 未遵照要求实施维保, 以及走过场地式维保等情形了。其对于规范行业的维保行为而言, 切实能够筑牢群众出行时的安全防线, 具备较强的警示教育以及示范引导作用。这般情况为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所作的供稿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