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孝南区有一家名为素果时代的餐饮店, 也就是当事人,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里, 这里所经营的新鲜杨梅, 经过抽样检验后, 纽甜这个项目不符合GB2760 -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其检验出来的结论是不合格, 现在将核查处置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6年5月1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人所经营的新鲜杨梅, 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抽样检验后发现, 纽甜项目不符合GB2760 -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因此检验结论是不合格。在2026年6月22日,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 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立即启动流通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 这一工作要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开展, 同时立案展开与核查处置相关的调查工作。

经查明, 当事人所经营的那些新鲜杨梅, 其销售数量为3公斤, 销售价格是87.8元每公斤, 销售价格总计为263.4元。在2026年6月22日, 当事人发出召回通知, 只因销售时间比较长, 而且数量又少, 所以没办法召回。在召回这段期间, 并未收到顾客关于退款换购以及食用之后不良反应情况的反馈。

二、当事人做出的上述这般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当中第(四)项所规定的内容,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来作出行政处罚。遵循实施行政处罚须以事实作为依据的原则, 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且处罚要与教育相结合, 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证据、情节和后果, 当事人能够如实提供供货商资质、手机付款截图照片、快检检测报告、供货商现场照片等相关材料, 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并非主观故意之举, 能如实呈现其进货来源, 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所经营的新鲜杨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非其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来看, 当事人是符合免予处罚的那种情形的, 所以对当事人进行免予行政处罚。

三、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

致使问题出现的缘由是, 水果进货时采购把关欠缺严格性, 应对购进时的相关票据、快检单这类资料予以整理, 维持店内环境卫生状况, 保障水果具备新鲜程度, 同时强化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