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 贯彻, 并且落实, 关于药械妆违法违规行为保持、以及持续、且从始至终维持高压态势, 加大药械妆查办力度来守护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 是国家、省市加强药品安全决策部署的体现。此时, 执法工作实践中, 典型案例出现了一批, 现按排序公布, 此排序根据涉案产品类型, 不进行先后区分列出如下:
一、宣城市有一家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在销售劣药的情况了, 而且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销售处方药, 另外, 该公司在购销药品的时候, 没有按照规定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被立案了。
于2025年11月24日这天, 宣州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 依据宣州区医疗保障局所移送的、在柜销售过期药品的问题线索, 针对当事人展开检查, 在现场扣押了超过有效期的3盒立普妥®阿托伐他汀片以及1瓶甲状腺片 , 经查明, 发现当事人在柜销售过期药品并没有违法所得 , 另一查明情况是, 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形下销售处方药硝苯地平控释片 , 再一查明得知, 当事人所购进的阿莫西林颗粒(葵花药业)总共是5盒, 已经销售了3盒, 库存为1盒, 然而购销记录与库存却无法对应。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第一款规定, 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 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分别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构成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 构成购销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又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 这行政处罚包括作出警告, 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涉案药品, 并且处以罚款。
二、郎溪县存在时某, 其、蔡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药品销售, 同时还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 这是一个案件。
在2026年3月17日间,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的案件线索, 针对投诉举报信所表明的地点, 展开了多部门联合的突击检查行动, 于场所在时某的微信里, 注意到了投诉举报信所提及的药品交易聊天记录情况。进一步查实, 涉案药品“替尔泊肽”是蔡某从自身的上家那里购得的, 由时某负责宣传、进行销售以及收款事宜, 销售获得的利益由二人共同分享。该涉案药品“替尔泊肽”属于注射类药品, 经过查询权威网站, 并未看见相应的国内药品批准文号以及国内注册和备案方面的信息。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款项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退赔。当事人有上述表现, 即销售涉案药品“替尔泊肽”,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构成了两种违法情形, 其一是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其二是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包括没收涉案药品, 并且处以罚款。
三、宁国市某推拿服务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案
在2025年12月3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 依据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 于当事人店内, 发现了10张没有标签的膏药贴, 而在现场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对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在第二天, 又发现了32张无标签的膏药贴以及1台膏药成形机等物品。经过调查, 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是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在2025年10月开始, 当事人使用购买来的中药饮片, 加入膏药基质进行熬煮, 之后再通过膏药成形机制成了膏药贴85张。这些膏药贴, 一部分是当事人自己使用的, 一部分是赠送给顾客使用的, 其余的则销售给了顾客以及投诉人, 还向投诉人宣称能够治疗其腰间盘突出疾病。当事人前面所说的这些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已然构成了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违法这样的行为。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涉案膏药贴以及违法所得、并且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绩溪县有一家诊所, 它没有经过许可, 就去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并且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还进行了药品销售, 这构成了一个案件。
2026年4月16日,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 依据举报线索展开行动, 于当事人治疗室内, 发现有“一次性使用防针刺无菌注射器带针”, 还有“氯化钠注射液”。其中, “一次性使用防针刺无菌注射器带针”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而“氯化钠注射液”是处方药。经过查证, 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凭证, 其诊疗科目涵盖内科和儿科, 然而却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此外也没有药品经营许可。当事人在2026年3月7日, 于没有经过诊疗的情形下, 实施了把“一次性使用防针刺无菌注射器带针”(这可是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氯化钠注射液”(属于处方药)销售给举报人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两项规定, 一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分别构成了两种违法行为, 其一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其二是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要求,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内容, 针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还要进行罚款, 这属于行政处罚。
五、在广德市, 有一家理发店, 其并未建立起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并且还经营着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这是一个案子。
在2025年11月7日这天,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放置物品的架子上, 发现了3袋烫发露, 其已然超出了能够使用的期限;同时, 也是在这个放置物品的架子上, 执法人员发现了9盒LIGUI丽柜染发膏(粟褐色)、8盒博崛营养精华素、6瓶鑫姿烫(曲、直)发液, 对于这些东西, 当事人在现场的时候都没办法提供进货查验的相关资料;随后, 执法人员在现场针对上述涉及案件的化妆品, 分别进行了扣押以及先行登记保存的操作。经过调查清楚后得知, 上述3袋烫发露乃是当事人从之前的经营者那里并购而来的, 因为还没有卖出去, 所以不存在违法所得的情况。还查明, 当事人对于上述4款化妆品, 均没有去查验其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未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也未查验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等资料。当事人的这些行为,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还违反了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分别构成了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以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以及第六十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内容,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去改正上述存在的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涉案化妆品的决定, 并且作出了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