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全面地落实全省食品安全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部署安排, 进而更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健类食品生产以及经营的整体秩序状况, 以此大力遏制虚假宣传这种混乱的局面和状况, 切实全力守护好消费者那极其关键的食品安全以及合法权益, 德州市这个地方的市场监管局着重聚焦于商超、包含药店以及养生经营场所在内的等重点经营主体, 强化对于线索核查以及执法办案方面的力度,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查处了一批违法乱纪的案件。为充分尽力发挥出典型案例当中所包含的警示教育的重要作用, 引导经营主体严格认真落实主体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并且合规合法地进行经营, 现在公布以下这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  德城区某奶粉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2月9日, 德城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 于现场检查之时, 发觉辖区以内的某奶粉店, 使老年消费者在经营场所聚集, 播放宣传课件去开展讲座营销。

经核查得知, 当事人从2025年11月开始开展经营活动,所经营内容含某特定品牌的三七人参精粹液以及别的三七产品, 其在活动过程中, 借助口头讲述、现场进行推荐、运用话术予以引导等多种方式来开展商业方面的宣传, 对外宣称相关产品拥有能够促进血液循环、消除瘀血, 疏通经络、缓解疼痛, 补充元气、滋养血液, 预防疾病、养护身体等诸多功效。当事人售卖的产品, 均只是普通食品, 它并不属于保健食品, 也不属于药品, 它不具备任何疾病预防、调理治疗以及养生防病功效, 并且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权威检测报告, 也给不出科学论证等有效依据来佐证其宣传内容, 相关方面的宣传都没有事实依据, 其商业宣传内容和产品实际属性不相符合,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了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在2026年5月27日这天, 德城区市场监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马上停止违法的行为, 进而给予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宁津县某母婴生活馆在朋友圈作虚假宣传案

在2026年的时候, 迎来了3月16日这一天, 宁津县市场监管局那儿的执法人员, 于监督检查这个行为当中, 发现了这样的情况, 当事人在朋友圈里, 针对其店铺所售卖的某品牌甘草橘红特膳饮的功能, 做出了虚假的、或者是能够引人产生误解的商业方面的宣传。

经过调查发现, 当事人处于不存在任何有效依据的状况下, 擅自于微信朋友圈当中宣传其所销售的某品牌甘草橘红特膳饮具备“止咳化痰, 解渴生津, 滋喉润咙, 降逆平喘, 宣散肺邪”的功效。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 属于对其商品的功能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2026年5月12日, 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下违法举动, 并且给予罚款这种行政处罚。

案例三  乐陵市某食品经营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23日那天, 地处 乐陵市的市场监管局那里, 有若干执法人员, 当时正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这项行动, 那时能够看到, 有一家食品经营店, 正处于进行推广宣传活动的状态, 其行为是在推销名为“某品牌蜂胶软胶囊”的产品, 宣称该产品拥有助便、降血脂、降血糖以及改善睡眠等功效, 然而实际功效与产品标注的功效并不相符。

经调查发现, 在相关检查之后, 该当事人于二〇二六年三月之际, 于开封的某一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购进了“某品牌蜂胶软胶囊”这款产品, 数量为盒装十盒, 在当事人进行进货这个操作之时, 其查验并且留存下了上述提及食品出自厂家的检验报告以及进货所票据这些单据, 只不过并没有去查验, 同时也就未留存上述这一食品供货者所具备的许可证等具有证明作用的材料, 该当事人对外所宣扬这款其产品“某品牌蜂胶软胶囊”是拥有着可治疗疾病的功效的, 然而这与产品本身所标注出来的功效并不相符,所以存在着虚假宣传这样的行为, 这种情形看样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具有的规定。

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诈骗, 四月十号, 二零二六年, 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把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现在该案件行政处理部分已结束,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并予以警告。

案例四  庆云某养生保健馆虚假宣传案

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的工作人员, 于2026年3月那日的16当天, 执行检查之时得以发现一桩情况, 有那么一家养生保健馆, 它面向大众销售保健食品之际采用的方法极其特别, 是借助免费体验波动仪, 费尽千方百计把老年消费群体引流到店促其消费, 而且在整个经营时期, 通过散发传单这个途径, 以及现场宣讲这种方式, 大力宣扬该波动仪具备预防疾病以及治疗疾病等等一系列功能, 鉴于如此这般一连串发生的情况, 当事人极有可能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

经过查证了解, 当事人是在2026年3月的时候开展经营活动的, 其主要从事的是销售某品牌系列保健食品以及食品等, 在销售这个过程里面, 当事人是通过发放免费体验广告, 还有现场进行讲解等方式, 去宣传波动仪这一实际上属于普通电器的商品, 声称其具备预防和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一类疾病的功效, 进而误导消费者, 以此来达到让消费者消费商品的一种目的。当事人的上述这些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 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在2026年6月1日那天, 庆云县市场监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马上停止违法行为, 并且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武城县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4月, 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如此举报, 该举报反映某这样的情况, 即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店铺名为“某健康营养膳食专营店”, 其售卖着“螺旋藻番茄红素钙锌硒营养素片”, 而这产品是普通食品, 却宣传具备备孕的功效。

经调查发现, 有当事人于抖音店铺名为“某健康营养膳食专营店”处售卖“螺旋藻番茄红素钙锌硒营养素片”, 其把普通的运动营养食品宣扬成为具有“强效备孕”以及“精准确备孕”等功效的备孕产品, 这样的行为直接侵扰了有生育方面需求群体的人身健康权益, 极容易误导正在备孕的消费者从而延误了科学诊疗干预的时机。

上述当事人做那些行为, 违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所以, 针对当事人作出了, 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齐河县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4月, 齐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了群众的投诉举报, 该投诉举报反映出, 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的“某齐小店”所销售的某品牌百草养元膏, 其网店页面标注有“化痰止咳”的宣传内容, 然而该产品属于普通食品, 并且其包装上面没有相关功效的标注, 此情况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经核查, 有当事人于拼多多店铺售卖某品牌百草养元膏, 此种产品的类型是其他方便食品, 它属于普通食品范畴, 既不是药品, 也不是保健食品, 并没有止咳化痰的功效。该当事人为了提高产品的销售量, 在商品的销售页面运用了“化痰止咳”此具有功效性的宣传用语, 针对普通食品开展医疗功效的宣传行为, 以此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