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日期:有效
首先, 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全市禽类交易秩序, 其次, 现在要将《常州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常州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 面向公众展开对于其公开征求意见的相关公告。
现要将《常州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对全市全社会面公开进行征求关于禽类交易秩序进一步规范的相关意见 , 这是为了能让禽类交易秩序在全市范围内得到更为严格的规范。
有关的各个单位, 以及社会各界的人士, 可以在2026年8月31日之前, 借助以下这些方式, 去提出修改方面的意见, 还有相关的建议:
将信函进行邮寄, 要寄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5号的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市场与消费环境科, 这里的邮政编码是213022 ;要在信封上注明相关内容, 其内容为“禽类交易管理办法修改草案意见”。
电子邮件, 要发送至邮箱100205128@qq.com , 邮件主题需标注“禽类交易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单位/姓名”。
联系咨询:联系电话:0519-88588201。
附件:
1.《常州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2.修改起草说明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1日
附件1
《常州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 是活禽交易市场要遵循的, 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
二、将第十八条删除。
《常州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修改起草说明
1.依照2021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予以关闭”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地方政府规章并无设立行政处罚的权限。并且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 对于《办法》原第十八条所涉及的情形亦存在相应的处理规定, 所以删除《办法》第十八条, 不对该情形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于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再加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里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它们针对活禽交易市场得具备怎样的条件给出了具体规定, 所以呢, 把《办法》第八条做这样的修改: 活禽交易市场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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