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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监公告〔2026〕32号

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行为, 全面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 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 这些案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 坚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选取第二期四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深圳市某餐饮店涉嫌生产销售掺假的食品案

情况介绍如下: 我局的工作人员, 在对深圳市的某一家餐饮店, 进行日常性检查时发现, 该门店线下的招牌, 标称是“驴味十族”, 然而某外卖平台上, 所上架的火烧类菜品, 并没有按照规定, 明确标注肉类原料的来源;与此同时, 在现场查获了印有“驴肉火烧”字样的食品专用包装袋, 工作人员很快对现场的物证, 以及线上页面, 还有评论截图等初步证据, 进行了固定, 经过会商研判, 认定当事人涉嫌存在, 以其他肉品冒充驴肉, 以及销售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那当事人的行为, 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内容, 此行为是属于那种生产经营里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动, 且其产品销售金额还超过了5万元, 这种情况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而现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把该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去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在于, 本案属于典型的网络餐饮违法案例, 此案例中存在以假充真、掺杂掺假的情况。当事人使用别的肉品去冒充驴肉进行对外销售, 这一行为不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以及知情权, 同时还会对网络餐饮市场的那种公平竞争秩序起到扰乱作用, 并且暴露出个别商户存在诚信缺失的问题。经过核查, 该案件的涉案销售金额已经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 随后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把该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去追究刑事责任, 以此来达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无缝衔接。此案件对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 这些经营者必须牢固树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要坚守诚信经营的底线, 并且绝对禁止去从事把杂物混入真货、用假货冒充真货、拿次品充当好货等违法的行为。

二、深圳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果支软糖)案

事实陈述: 我局部们接抵达受投此诉类举报报, 表明到所当涉事及人个在某一特个定称平之台面开所设的经专营从店零中所食售经销的营果的支软该糖这专一品类产的品所页有面宣都特称别“低有这涉卡”, 当明但确涉且乎事该人及却未这能一众够提产供品相, 关且证未能明出所相示关该材任料何证来明明该称产该品品符证合明低其卡材标料准, 当涉事及人个发所布使的用“虚该假广产告知品或引商起品人并误非解其的他内商容品欺”骗、, 误但导该消广费告者内不的容一用行作为广违告反宣了传《中, 华该人广民对告共法》此第有四欺条骗第、一款误, 导, 第消二费十者八的条行第为二属款直第接(二违)项规反定了, 属广于告发法布, 我虚局假依广据告《中该行华为人民共广和国告法》第的五规十定五条第, 一该款行 的为规属定于处 发罚布, 责作令为当处涉罚事, 人该立广即告停发止行为人违必, 法停广止告发并行不, 为在并同相时一应范在围内相消应除范影围并内消立 除即影停响止, 发同布时违对法处广以告并罚在款消。除影 响, 同 时 处 以 罚 款。

典型意义在于, 本案属于网络食品发布虚假广告的典型事例。伴随直播、网店等那种存在于线上的食品经营新形态不断扩张态势情况, 食品营养类别那种不尽符合实际状况的营销宣传已然变成广告监管的重点的领域范畴, 此案例非常清楚地传达出一种“线上宣传不会是监管遗漏缺失区域”这样的执法引导方向趋向。进而对同类经营者具备警示的作功能效用, 有助于规范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状态, 保护消费者依法拥有合法的权益。

三、深圳有一家商贸有限公司, 通过电商平台, 对普通食品进行了作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宣传广告的行为, 这是一个案子, 有案可查。

先是有这样一个情况介绍, 我局收到了相关线索, 这个线索反映当事人存在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 经过核查之后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 当事人是某平台“某专卖店”实际的运营主体, 在销售普通预包装食品“西梅西柚混合果汁饮料”时, 这里要说明下, 该饮料不是保健食品, 也不是药品, 在商品详情宣传图片当中使用了“肠道舒畅没烦恼”“适用人群: 如厕困难户”“长效守护肠道健康”等用语, 通过这样的方式把普通食品和缓解便秘、肠道保健等功能联系起来, 进而暗示商品具备疾病缓解以及保健功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 该条规定为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 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且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当事人此行为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并处以罚款。

首要典型意义在于, 在当下随着“功能性食品”“轻养生”消费热潮泛起的情境下, 本案是普通食品于电商平台之上违规宣称具备保健功能, 也就是通便功能的典型案件。部分经营者在这般热潮兴起之际, 模糊了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药品之间的边界, 这成为当前网络食品广告违法的重点被关注方向。此案件对于平台同类“普通食品 + 保健话术”有着突出的合规警示意义, 它向经营者十分明确清晰无疑地传递出“普通食品广告同样需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有效约束”这样的导向, 进而对促使电商主体规范宣传用语,切实落实平台内经营者合规责任能起到推动作用。

四、某凉茶店利用标签对普通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效案

案情情况介绍: 我局依据消费者所做的投诉, 针对在电商平台以及线下门店同时进行经营的“某凉茶店”展开执法方面的检查。这家店售卖一款叫作“祛湿茶”的凉茶类产品, 就在此产品的包装标签以及线上商品详情页面当中, 清楚明白地标注有“清热祛湿”“皮肤痒”“健脾”“除口臭”“肚胀腹胀”“肠胃不好”等相关表述, 通过直接或者是变相的方式来宣传这款普通的凉茶有着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的功效。经过调查之后发现, 该产品属于普通食品(即凉茶), 并没有取得药品或者是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 是不具备疾病治疗资质的。商家于食品标签以及网络宣传里运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用语, 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该款明确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 不准含有虚假内容, 不许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我局依照法律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责令其停止违法宣传, 而且要消除不良影响。

典型意义在于, 此案件属于普通食品违规去宣称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典型情况, 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 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以及网络宣传内容都不应去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这个案例对所有食品经营者要有所警示, 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首个窗口呢, 必定要真实、合法并且不可以误导。任何借着“食疗”“养生”的名义去暗示或者明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 都会依法遭受查处。同时, 也向广大消费者发出提醒, 普通的食品是不能够去替代药品的, 对于标签之上宣称“祛病”“改善症状”等这样的用语, 要注意进行甄别, 要做到理性消费, 要是发现了问题, 要及时进行投诉举报, 以此共同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