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税那大局公〔2026〕3号

关于儋州日盛建材有限公司, 其纳税人识别号是91469003MA5RD4JDXK:

采用直接送达没办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 采用留置送达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税务文书, 借着委托送达却不能够达成将税务文书送达给你(单位)之目的, 通过邮寄送达同样皆不能送税务文书给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事项, 此刻正依照法律规定给你(单位)通过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儋州税那大局强催〔2026〕7号)。期望你(单位)赶快送达的时候到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408办公室去把上述税务文书取回来, 才显得行合适宜。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附件, 是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文件, 其文号为儋州税那大局强催〔202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

2026年7月2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儋州税那大局强催〔2026〕7 号

儋州日盛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9003MA5RD4JDXK):

向你(单位)送达儋州税那大局通〔2025〕6014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 是本机在 2025 年 8 月 11 日进行的,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述规定, 现在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 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如下义务:

2017年1月1日起, 至2023年6月30日止, 你(单位)应缴纳的税款, 大写为壹佰贰拾陆万柒仟伍佰零壹元叁角, 即¥: 1267501.3元,从税款滞纳之日开始的那天起, 一直到缴纳或解缴之日结束之际, 按每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要去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或者其指定的银行, 去缴纳上述所说的税款以及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倘若收到了催告书, 那么便获得了进行陈述与争辩的权利。请你单位只要收到了此份催告书后三天之内提出陈述以及申辩, 要是逾期了仍旧不进行陈述, 也不进行申辩的话, 那就会被看作是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缪冰、林子聪

联系电话:23398268

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 50 号

具有征税检查资格的人员, 其检查证号分别为: 缪冰、林子聪, 缪冰的检查证号是琼税征 460400240013, 林子聪的检查证号是琼税征 460400210023。

二O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