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税那大局公〔2026〕2号

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其纳税人识别号为91469003687281821Y, 对其:

税务文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找不到你(单位)来送交,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现在依法向你(单位)通过公告的途径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儋州税那大局强催〔2026〕5 号)。烦请你(单位)迅速去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 408 办公室领取前述税务文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附件, 有一份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发出的催告书, 这份催告书适用于行政强制执行, 它的文号是儋州税那大局强催〔20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

2026年7月2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儋州税那大局强催〔2026〕5 号

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9003687281821Y):

这台机器在2025年8月5日的时候, 朝着你来的方向, 也就是你所在的单位这里, 送去了儋州税那大局通〔2025〕5843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这个通知书呢是限期缴纳税款通知, 你所在的单位在法定的期限之内, 并没有去履行本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还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现在依照法律来向你所代表的单位进行催告啦, 请你所在的单位从收到本催告书的那一天开始, 在10日之内履行下面这些义务:

于2011年11月1日起始, 至2019年10月24日截止, 你(单位)所应缴纳的税款, 其大写形式为贰仟玖佰贰拾万零叁仟叁佰柒拾元伍角肆分, 也就是¥: 29203370.54元, 并且自税款滞纳的那一日开始, 一直到缴纳或是解缴的那一日为止, 按照每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滞纳金。需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或者其指定的银行去缴纳上述提及的税款以及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于收到催告书后, 具备进行陈述以及申辩的权利, 为此,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开展陈述以及申辩, 要是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 将被视作放弃相应的陈述以及申辩权利。

联系人:缪冰、林子聪

联系电话:23398268

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 50 号

履行执法工作职责的人员, 其检查证号分别为, 缪冰, 此证号为琼税征460400240013 , 林子聪, 该证号是琼税征460400210023。

二O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