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全链条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

在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那天, 接到了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意见书》, 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办了一起上下游协作售假的案子。那位上游的当事人徐某东, 是通过不正规的渠道以低价购进假冒的“口子窖”“古井贡酒”“迎驾贡酒”等白酒来进行供货的;而下游的当事人徐某前, 并没有合法的资质, 是利用车辆流动摆地摊去售卖这些白酒的。执法机关进行溯源彻查, 固定下了关于货源流转、差价牟利、流动销售的一整套证据。当事人之所作所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这项规定, 同时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相关规定也违反, 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这么个处罚决定, 就是分别对于上游及下游当事人给予罚款的处罚决定。

二、宿州市埇桥区的市场监管局, 在处理一件案子, 该案子是某体育用品公司和某健身房之间展开的, 内容涉及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对于那涉案的发明专利, 其专利权人是具有韩国国籍的权利人, 而国内有一家体育用品公司, 获得了独占实施许可权。在2026年2月的时候, 这家公司投诉表示, 埇桥区的某家健身房所使用的高低拉训练器、站立深蹲负重起踵器涉嫌侵权。执法人员组织了好多轮调解, 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这样一个协议哟: 被请求方要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并且承诺以后都不再使用。为了保障这个协议能够顺利履行, 该调解协议同步申请了仲裁确认, 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三、隶属于灵璧县范围内的市场监管局, 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展开查处行动, 该行动针对的是其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关联产品这一案件。

2026年1月15日, 接到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销售冒用“若羌红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当事人通过淘宝平台接单后选择购自陕西某公司涉案红枣行销售, 无法提供合法来源, 销售额为1887.35元, 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罚款。三者被逗号分别隔开, 句末各有两个标点符号, 一个句号表示陈述结束一个分号表示句子内部并列关系的分界标点之间使用三个分号隔开每个分句句间停顿使用逗号隔开, 以表明两者停顿意义一致且并列关系。

四、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活馆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6年5月9日这天, 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举报, 去对某生活馆作检查, 在检查时, 发现该生活馆门头张贴的 “猫人经典” 标识, 它和注册商标看上去挺近似, 此举构成了商标侵权情况。经过调查,查出来当事人并没有获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 就擅自把近似标识用来进行引流操作。当事人所做的这种行为, 是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内容, 所以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法规, 责令其立刻停止侵权行为, 并作出了予以罚款的处罚决定。

五、泗县, 市场监管局, 查处, 丁某, 恶意抢注, “DeepSeek”,商标案。

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省局转办的线索, 查处丁某恶意抢注“DeepSeek”商标的案件, 丁某委托代理机构, 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DeepSeek”商标, 其在没有实际的使用意图, 也没有相关从业背景下, 想依靠“蹭热点”来谋求利益,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以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 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对此予以警告, 并且予以罚款的处罚决定。

六、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在2025年1月6日那天, 萧县市场监管局同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一道, 对安徽某公司的仓库展开检查;经查实, 于该仓库内发现其生产的3种“草莓熊”系列湿巾, 属于未经授权生产的情况;经过进一步调查得知, 当事人在2025年6月的时候, 未经授权就生产了上述侵权的湿巾, 数量为20960包, 其违法经营额达到了2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了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且予以罚款的处罚决定。

七、市场监管局于萧县, 查处了某超市, 该超市存在销售行为, 所售商品侵犯了“古井贡酒”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这是一起案件。

2026年2月9日, 萧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投诉检査某超市, 现场发觉待售的两种古井“年份原浆”白酒似有侵权嫌疑, 经由权利人鉴定确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经查其违法经营额9972.5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侵权白酒并予以罚款的处罚决定。

八、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范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案

2023年12月起, 到2025年4月止, 范某某夫妇经由网络搞来358条假冒“炫赫门”卷烟售卖, 违法经营额为58474元。2026年3月时分, 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意见, 查办范某某夫妇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这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砀山县市场监管局依规责令马上停止侵权行为, 做出予以罚款惩处决定。

九、砀山县有相关部门, 也就是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查处行动, 查处的是一起跟某装饰材料店有关的案件, 该案件涉及销售侵犯“嘉宝莉”这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6年1月份的时候, 在砀山县, 市场监管局接到了权利人所进行的举报, 之后查处了某装饰材料店销售假冒“嘉宝莉”系列建材产品这样一起案子。经过调查发现, 当事人购进了没有合法来源渠道的侵权瓷粉、腻子等之类的产品然后去销售, 其违法经营的金额达到了205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方面的规定呢, 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法律依据完备地做出了没收侵权产品还给以罚款这样的处罚决定。

十、宿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曾对一场纠纷案件进行调解, 这场纠纷是关于某企业管理公司和某百货商行, 所涉及的是商标侵权方面的案子。

2026年5月, 在宿州市, 有一个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受理了一起涉及电商商标侵权的纠纷, 申请人是某鞋类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这个人发现被申请人某百货商行, 没有经过授权, 就在电商平台销售侵权的鞋品, 这种行为挤占了市场份额, 还损害了商誉。受到案件以后, 这个中心迅速启动了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员核查了店铺页面、销售记录并且进行了实物比对情况, 锁定了侵权事实, 还依据《商标法》向被申请人说明了合规要求以及侵权后果, 引导其守法经营;经过多轮线上协商, 又兼顾双方诉求提出了调解方案。最后, 双方自行达成协定: 被申请人即刻下架所有侵权物品、停止侵权行为, 一次性赔付权利人经济方面的损失三千元。如今赔偿款项已经充分履行到位, 申请人不再追究别的责任, 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